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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亲告罪在当前我国刑法中只有五个条文,但是关于其规定却由来已久,早在唐代的法典中已有著述。最典型的莫过于关于父母和子女间“隐匿”减轻罪责的条文。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得以延续和继承,对亲告罪的规定正是其良好地体现。亲告罪涉及的犯罪较轻,大多是对个人的名誉或财产的侵害。况且,被害人和侵害人往往是特定关系人,这就与非亲告罪双方通常是互不相识的陌生人有所不同。如此,奠定了亲告罪的特殊制度性。亲告罪蕴涵着有价值的传统文化,其所代表的自由和效率等价值也与现代化的西方思想相吻合,具有重要的理论基础。同时,亲告罪的指导理念与我国人情社会的大环境相契合,具备存在的现实土壤。但是,正如开头所言,关于其规定过于简单,没有形成足够的系统性和完整性。近年来,基于对人权的保护,充分尊重个人自由等思想,与亲告罪的立法价值相契合。但是,完全依靠被害人进行诉讼与国家公权力是否介入、何时介入以及如何介入等问题,成为需要解决的难题。综合分析来看,亲告罪研究意义深远,但是我国关于亲告罪的制度规定较少,并且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也亟待解决。那么,对亲告罪的完善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通过对亲告罪理论价值和实践基础的分析,肯定其存在的现实必要性,针对当前刑法中出现的一些制度缺陷,提出完善建议。主要包括三个部分:首先,对亲告罪的概念、性质、所存在的理论和实践基础进行阐述。指出亲告罪多适用于轻罪、侵犯的是私法益以及被害人和侵害人具有一定的特殊关系。接着阐述了亲告罪所体现的价值,即自由、秩序、正义和效率价值,对它们的具体分析,得出亲告罪的理论指导理念。亲告罪主要体现了对自由和效率价值的推崇,通过我国现实分析,得出亲告罪的设定具有理论和实践的基础。其次,指出亲告罪的现状,并分析它所存在的缺陷。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来进行叙述,通过对当前立法上的规定分析,得出一些问题,包括亲告罪范围过窄,仅有五种罪名规定;并且侵占罪的告诉模式不当导致亲告罪的整体设定不均衡;被害人缺乏国家公权力的保护,取证困难并且侦查、检察机关容易误受理等问题。最后,针对前文所述问题的一些建议,包括适当扩大亲告罪的范围、完善侵占罪的告诉模式、完善其诉讼程序模式以及拓宽被害人的救济途径等。本文期望通过三个部分的描述,对亲告罪设定的基础、问题及完善建议进行分析,提出几点建议,对我国亲告罪的发展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