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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原则是行政裁量的统一审查基准。在行政处罚中,过罚相当原则是约束行政处罚实体裁量的法定原则。从适用地位上,在处罚实体裁量中,比例原则可以成为过罚相当性的判断标准之一;在处罚程序裁量中,比例原则是过罚相当原则的有益补充。从适用方法上,比例原则的三阶理论、审查强度、举证责任和法律后果均可适用于行政处罚裁量之中。具体而言:第一部分梳理了比例原则的发展历程和中国的引入。比例原则萌芽于合比例思想,起源于德国警察法,借由欧洲一体化推广于欧洲,并为日本、台湾等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所借鉴。自1988年比例原则第一次引入中国,比例原则备受青睐,不仅被学界广泛讨论,在立法、行政和司法实践中愈发重要。第二部分分析了行政处罚裁量的成文法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条第2款规定的过罚相当原则是约束行政处罚裁量的法定原则。但是过罚相当原则法定要素无法囊括违法行为的全部考量因素,同时其本身无法提供相当性的判断标准,从而存在约束行政处罚裁量的固有局限。第三部分明确了比例原则在行政处罚裁量中的地位。在行政处罚实体裁量中,比例原则是过罚相当性的判断标准之一。在行政处罚程序裁量中,比例原则可以对其加以约束,从而成为过罚相当原则的有益补充。第四部分将比例原则的相关法律规范具体适用于行政处罚裁量之中。比例原则的适当性、必要性和均衡性三个子原则在行政处罚实体裁量和行政处罚程序裁量中的考量因素各不相同。在行政处罚裁量司法审查时,行政处罚主体应当负有处罚行为适当性和必要性的举证责任,相对人可以提出相应的反证。法院根据行政处罚作出时的状态和行政处罚对相对人权利限制程度,分别适用宽松、中度和严格的审查强度。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70条第6项和第77条第1款规定的“明显不当”条款对行政处罚裁量进行审查和裁判。最后是结论。本文认为,比例原则是约束行政处罚裁量的基准之一。在现有的成文法体系中,比例原则可以作为过罚相当原则的判断标准之一约束行政处罚实体裁量,可以作为独立的判断标准规制行政处罚程序裁量。比例原则的子原则、举证责任和审查强度理论在行政处罚中得以展开。法院可以依据“明显不当”条款对违反比例原则的行政处罚行为进行撤销或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