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最早产生于18世纪的法国。随后各国纷纷建立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并不断完善和发展。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价值取向是为了实现著作权人和相关人员的利益最大化。由于国情和现实原因,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建立较晚,仍处于初步阶段,存在许多问题。如行政色彩较浓、监督不到位、收费不尽合理、著作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利益得不到充分保障等等。文章从著作权集体管理、集体管理组织及法律地位等基本问题入手,遵循本体论、组织论及职能论的思路,对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选择、具体职能的设置及行使、职能的实现保障等问题分别进行了探讨。本文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探讨了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立法模式选择的价值取向问题。通过对国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立法模式的梳理和分析,并比较分析了我国现行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的优劣,并提出未来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立法模式价值取向。既应当考量我国现实情况又能体现最大限度实现著作权人及其相关人员利益的最大化的观点。第二部分探讨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律地位问题。从比较分析有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法律地位等方面入手,个人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法律地位的前提应当立足并把握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特性,提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属于社团法人,并允许具有一定独立自主、竞争性和非营利性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机构的观点。第三部分对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职能、职能的行使及其限制问题进行了研究。文章立足于现行法律规定和实践,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职能(主要为权能)的具体内容和职能行使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归纳和分析,如收费职能、管理职能、诉讼职能、非会员关系处理职能等问题。同时针对存在的问题分别提出了具体的完善建议。第四部分对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职能的实现保障问题进行了探讨。鉴于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存在行政干预较强、使用及管理费收取不合理等职能缺陷,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职能的实现保障途径及具体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同时,认为集体管理框架下应当妥善处理管理组织与权利人的关系问题,因此,对在集体管理框架下的著作权人和相关人的权利保护也进行了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