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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2年松花江水灾是黑龙江近代以来的一次重大自然灾害,具有持续时间长、波及范围广、破坏性大等特点,为松花江自有记录以来最大的一次洪灾。从水灾的原因看,1932年松花江洪水形成的决定性因素是天气异常变化导致的长时间大面积降雨。同时,洪水的发生与其四面环江、三面环山的水文和地势有着密切的联系。过度垦荒与森林资源的大量砍伐,严重地破坏了生态平衡,从而遭致自然界地报复。加之日伪当局的漠视与江堤的年久失修等人为原因,造成了1932年松花江水灾极为严重。从水灾的救济看,日伪政府虽组建了北满水灾中央救济委员会和哈尔滨水灾非常委员会及水灾善后复兴委员会,但因日伪政府自身的局限性,以及救灾委员会是在水灾之后成立,虽采取了救济措施,但成效并不显著,有些救济措施只是纸上谈兵,没能从根本上缓解灾民的生存压力。从水灾的影响看,水灾的发生直接造成了经济上的巨大损失。在农业上,洪水冲毁大多数田地,使粮食减产或绝收,牲畜大量死亡;在工商业上,洪水淹没了城市,交通中断,商品流通缓慢,从而造成了商业贸易停滞。而洪水浸湿库房存有的商品和加工生产的机器厂房等设备,这些都给工商业造成了极大的损失。水灾的发生亦使社会动荡不安,最突出表现是水灾造成大量无家可归、四处流浪的灾民。突如其来的洪水,加上各级政府排水机制并没有完善,水中大量垃圾废物无法处理,致使疫病时有发生,影响民众的身体健康,甚至失去了生命。在失去了经济来源,生命得不到保障时,一些灾民为生存所迫而沦为匪贼,社会动荡不安。同时,一些不法商贩利用这个时机抬高物价,使灾民的生活更加困苦不堪。最终,无论是从精神上还是身体上都给民众带来了巨大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