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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功能研究是行政诉讼法学的核心课题之一,它对于构建现代法治社会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而行政诉讼的功能往往又体现出行政诉讼与社会的关系,表明我国行政诉讼对社会的一种适应性.因此,本研究所要探讨的核心命题是:我国行政诉讼在应对当前公共行政改革带来的挑战中所发挥的对法律的发展功能。
从《行政诉讼法》制定前后直到今天,学界关于行政诉讼功能的讨论已有不少,学者们在讨论时往往都提到了“监督行政行为,维护行政法治”和“化解行政纠纷,实现权利救济”这两大功能,且经常把探讨的焦点集中于此。出现这样的研究侧重点,与行政诉讼立法目的本身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同时,也与我国《行政诉讼法》制定前后已具备的政治、经济、意识形态等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相吻合。可以说,行政诉讼功能的发生是以社会的发展与变迁为基础的.在行政诉讼制度发展已然超过二十年的今天,行政诉讼作为一项社会变迁的反应装置,通过多年来的司法实践,也逐渐将其发展法律的功能展露于世。
如果观察当前我国行政诉讼所处的公共行政改革潮流将会发现,我国整个行政法制度都在公共行政改革带来的诸多影响中发生着变革:行政法调整主体的多元化,行政法理念对政府行政观念转变的回应,行政法原则正在对多样的行政行为产生作用力.这也直接对我国行政诉讼活动带来了诸多“挑战”,主要包括:行政行为的泛化给行政诉讼审查范围带来的挑战,法的形式多元化给行政诉讼依据选择适用带来的挑战等。
为了应对不断变化的社会现实,法院的司法实践汇聚成了行政诉讼发展法律功能的坚毅力量。本文对此展开重点探讨。(这亦是本文的创新所在)对该部分的分析主要是采取规范分析以及案例研究的方法。通过对有关司法解释及其他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中国行政审判指导案例》中法院富有创新意义的审判实践的分析、统计,归纳出我国行政诉讼对法律的发展功能表现为:对救济范围的拓展、对行政法原则的发展以及对行政管理领域相关制度革新的推进。
行政诉讼对法律的发展功能如何能够顺利发挥也是本文所关心的另一话题。通过对法院实践形态的分析,本文得出这样的结论:因我国行政诉讼必须对不断出现的公共行政改革带来的“挑战”作出的各种“反应”,这也最终汇聚成为发挥发展法律功能的“最小阻力路径”,此“最小阻力路径”主要包括三条:第一,以“立法本意”之名义来淡化逾越法律的嫌疑;第二,以行政法原则规制行政机关或者公共机构行使行政管理的行为,使行政诉讼活动顺利展开;第三,以最高院的裁判或者公布的案例作为个案裁判的依据或者在裁判过程中通过向上级请示获得上级的答复再开展一定的创新实践,使个案裁判成为制度革新的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