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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许多国家意识到,通过工伤预防从源头上控制工伤事故,更有利于工伤保险制度的运行和社会发展稳定,也更符合社会工伤保险的终极目的——消除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对劳动者的伤害。在工伤预防的各种措施中,经济激励措施被认为是能够激励企业主动做好工伤预防工作的有效措施,因此世界各国政府越来越倾向于建立经济激励机制来促进工伤预防。 在我国,工伤预防经济激励机制已经初步建立。通过文献研究,本文结合激励理论的基本原理和国外的实践经验,基于对我国工伤预防经验和问题的分析,提出了建立工伤预防经济激励机制的基本框架:经济激励机制应当包括由单项政策有机组合而成的经济激励政策体系、工伤预防行政管理体系和企业工伤预防管理体系。本文认为,经济激励政策体系应当至少从三个维度构建,一是激励的周期,即经济激励政策既要具有短期激励效果,又要能够在长期激励企业持续做好工伤预防工作;二是激励的范围,即经济激励政策应当针对企业集合的特点,既有普遍激励,又有定向激励,帮助解决我国高风险企业和小企业的困境;三是将过程激励与结果激励相结合。在我国的工伤预防行政管理体系中,起到主导作用的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因此这两个部门在工伤预防管理中的职责和相互关系的明确,是构建经济激励机制的重要一环。 通过对山东省泰安市工伤预防行政管理部门和5家高风险企业的个案访谈,本文首先探讨了该市现行各项工伤预防经济激励政策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自己的改善建议;其次,以文献研究的结论为基础,对泰安市经济激励政策体系和行政管理体系的构建情况进行了分析;再次,由于在实际操作中,经济激励政策通常搭配甚至依附于行政管制性政策,本文对二者进行了初步的对比研究。本文的主要研究结论有: 经济激励政策方面:浮动费率政策的激励效果十分有限。除去费率体系广为诟病的档次过少、差距过小的问题外,还存在缺乏对未来风险关注的问题;单独的安全生产奖金对企业的激励效果并不明显,与安全生产责任制相配套的安全生产奖惩政策对企业产生的影响明显大于其他政策,行政指令在我国的影响力仍然巨大,在这一制度中,经济手段只不过是行政威慑力的一种点缀而已;工伤预防监察人员在罚款额度上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泰安市的安全监察系统仍然缺乏一种保证公平的裁决机制;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的档次太过宽泛,跟企业的具体情况不能很好匹配。 经济激励机制的构建方面:在中长期,尤其是长期激励上比较薄弱,大多数政策关注短期激励;激励政策大都覆盖所有类型企业,应当制定针对高风险行业和中小企业的经济激励政策;仅有工伤预防监察罚款一项措施可以对过程实施有效激励;在工伤预防这一职能范围内,劳动部门要解决与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既可以通过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避免信息失真,也可以通过向安全监察部门购买的方式获取信息。劳动保障监察与安全生产监察在工伤预防职能上几乎完全重合,因此在工伤预防方面,设立两支监察队伍的方式是不经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