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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行政”向“给付行政”的转变,政府职能也在积极的变化中。随着各类政策措施不断出台,我国的行政救助制度加快了建设的步伐。行政救助是指在社会成员因各种因素导致生活各方面陷入困境时,由行政主体依照相关的程序和标准对其提供现金、实物或其他方面支持的行政行为。其目标是帮助公民脱离困境,重新融入社会。这是对生存权的保障,也是践行国家责任的重要方式。各国因较早的关注并重视行政救助的实施意义,故而相关的制度安排都较为完善,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尽管我国的行政救助也随着经济的发展有了长足的进步,但这一制度仍存在诸多问题,而且在理论研究方面尚不成熟,这都不利于实现行政救助的应有功能。本文旨在对行政救助实体制度的若干方面进行探讨,对实体制度的安排作出一些有益探索。就此,分为四个章节,对行政救助的实体制度展开研究。第一章,行政救助法律关系主体之界定。从救助主体和受助主体两个层面进行分析,指出救助主体以行政机关为主要责任主体,基层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律、法规授权行使部分救助职能,遂成为行政救助主体,但仍需要受到行政机关的指导与监督。第二章,行政救助双方主体之法律地位。从救助主体与受助主体二者所享有的权利以及所承担的义务两个角度分别进行探讨,并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实证分析来揭示这些主体权利义务的应然性与实然性。第三章,行政救助的内容。我国行政救助制度采取分类规范,其救助内容大体包括一般救助,医疗、教育、住房等其他专项救助以及针对特殊群体的救助。这些救助内容基本都有对应的规范性文件作为制度保障,但由于相关法制建设的不均衡,致使行政救助制度实际运行的成效不一。第四章,我国行政救助实体制度的构建。总结和概括出我国行政救助实体制度中存在的若干问题,比如救助权利意识淡薄、立法不完善、监督不力、形式单一等,由此构建实体制度的具体路径可从转变理念、完善立法、改进制度设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等几方面入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