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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信息的快速发展,网络技术的普遍应用,这些新的技术成果使企业看到了新的商机。以满足客户的需要为基础,将计算机、信息处理等技术与商业方法相结合,这便是商业方法发明。商业方法发明具有技术特征,从而区别于传统的商业方法,进入了可专利主题的探讨范围。而商业方法发明在电子商务和网上银行的成功应用,为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成为很多发达国家新的经济增长点。美国、欧洲和日本为了在这个新兴领域占据有利地位,相继将商业方法发明纳入专利保护。可见,是否给予商业方法发明专利保护,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经济问题。由于纯粹的商业方法和计算机程序在传统专利制度中都不具有可专利性。因此,很长一段时间里对商业方法专利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商业方法发明的可专利性问题的探讨上。从各国的立法和实践来看,对这一问题的争议虽未得到彻底解决,但都被审查和司法部门有意的搁置了。其背后的动因就是谁也不想本国企业失去在这个新的经济领域占据一席之地的机会。另一方面,为了维持专利制度建立的利益平衡机制,这些国家将商业方法专利的研究重点转移到实质性要件的标准和审查制度的完善上,并在实践中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这些经验、教训为我国建立商业方法专利制度提供了非常有价值的借鉴。尽管我国实践中已经对商业方法发明申请给予了专利授权,但尚未建立完善的商业方法专利审查制度。如何发挥专利制度的激励作用,使我国企业能迎头赶上,树立商业方法专利研发和保护的意识?明确商业方法专利是我国一类独立的专利类型,并完善相关的审查制度是我国专利审查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通过大量的实证分析,结合专利的基础理论,对商业方法专利审查制度进行系统的研究。以我国现行的专利制度为基础,对完善我国商业方法专利审查制度提出了具体的建议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