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更改与合同变更的识别——以合同同一性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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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以第543条与第544条规定了合同变更规则,并未规定合同更改的相关内容。然而在当事人合意变更合同内容时,该修改的性质究竟是合同变更抑或是合同更改存在疑问。合同变更与合同更改的法律效果因合同同一性存续与否而截然不同,因此在理论上区分两者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结合各国实践趋势以及我国的学理现状,本文拟以当事人意思立论,明确合同同一性识别问题实质上为当事人意思解释问题。在当事人意思对合同同一性存续与否的判断上,应从合同文义的形式标准出发,并结合合同要素、法律效果以及合同目的等实质标准综合判断,探究当事人真意。而在存疑情况下,基于利益衡量视角,则应推定适用为合同变更。第一章探讨了识别合同更改与合同变更的意义与性质。因《民法典》并未规定合同更改制度,仅以第543、544条规定了合同变更规则,由此引发了学界对区分合同变更和合同更改之必要性的探讨。本章通过研究合同更改的核心效力及其附属效果,明确合同更改中新旧合同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其对担保、抗辩等方面的影响,展现了其与合同变更的截然不同的法律效果。此外,明确合同同一性丧失为合同更改的判断标准,并通过对《民法典》第543条中“合同变更”的具体内涵的探讨,结合合同法体系,从而明晰合同同一性识别的意义,并进一步明确合同同一性识别问题实质上为解释问题。第二章则主要论述合同同一性识别的形式标准。在个案中判断当事人合意对合同内容所做的变化究竟是合同变更还是合同更改,应以合同文义这一形式标准作为出发点。在合同同一性识别中,应首先对合同的名称以及合同更改的特殊表达进行判断,在其拟定主体为法律从业者时原则上应依合同名称与合同中内容的具体表达进行相应的定性。但合同文义也存在其自身的局限性,在合同语义存在前后矛盾与多种解释的情况下,机械适用文义来解释当事人意思将会与当事人真意背道而驰,因此需要进一步对合同的实质内容进行解释。第三章则主要探讨了合同同一性识别的实质标准。通过分析合同变更与合同更改的本质区别,将合同要素、法律效果以及合同目的作为判断当事人意思的重要实质标准。首先,将合同要素作为合同变更程度的重要考量因素,并通过与合同性质加以结合来弥补要素范围的界定难题。其次,由于合同变更与合同更改的法律效果截然不同,当事人内心意欲承担的法律效果在合同同一性的个案判断中具有重要作用。最后,合同目的在解释当事人是否具有更改意思中亦具有规范和检验功能。第四章则主要研究在存疑场合下,究竟是适用合同变更还是适用合同更改的处理。首先对合同更改禁止推定规则进行溯源,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探究各国合同更改禁止规则之理论框架,明确其具体内涵和实际适用。而存疑场合下,因更改意思之模糊,导致合同更改之理论基础缺失,不能将合同内容的变化推定为合同更改。而在存疑场合将合同内容之变化推定为合同变更则更符合我国民法之体系,也能体现契约严守和当事人保护的原则,更具有妥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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