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刑事定罪研究

来源 :沈阳师范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adiylo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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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和数据资源的发展,网络空间在现实生活中的占比越来越大。同时在多个领域延伸,与现实生活共同构成以电子信息技术为基础的信息化社会。在互联网世界中信息以多种形式存在,社会公众可以在各式各样的平台中知悉并了解这些信息。公民的个人信息在网络上公开并被他人随时随地的被查询。随着大数据分析处理技术的进步和大数据治理架构的完善,各类信息数据被赋予了经济价值并成为重要的经济产物,甚至作为辅助提升生产力的工具,或者成为经营投资的决策依据。其中已公开的个人信息作为一种信息的特殊概念,到现在为止仍然没有被系统定义,导致与其有关的概念仍然没有一个合法化合理化的解释。《个人信息保护法》作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专门法已经在我国通过并施行。该法案标志着我国自此在公民信息领域的法律保护体系正式形成,并且对已公开个人信息的保护体系建设具有重要借鉴意义。本文通过大量的文献阅读,以及对近5年案例的综合分析,对已公开个人信息在定罪方面进行研究。对已公开的个人信息进行罪与非罪的研究分析时,首先对于已公开个人信息的概念进行论证。在目前所有的法律规范中,仍然缺少对其概念的准确定义,并且也未形成统一认可的司法解释,所以有必要先对其概念进行梳理形成统一观点。在研究已公开的个人信息时,并不能简单地把所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方式加以套用。认为适用于该罪的所有行为方式都能适用于已公开的个人信息是不妥的。本文根据司法案例中出现频率较多的行为进行综合整理研究,先对收集整理和出售提供的每一个行为进行单独解释,最后再将上下游行为连贯在一起进行综合分析。根据刑法谦抑性的特点,保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最低程度的犯罪认识对于“新型”犯罪具有重要意义。在认定已公开的个人信息构成犯罪时不仅只考虑行为人对于犯罪的主观认识,也应当考虑信息主体的主观认识,将这二者结合才能最大程度保护当事人的利益。近些年,对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在全国各地多发,法院在实务中多数认定的罪名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和总结,法官在认定构成犯罪的角度方面,也不再仅仅依赖于信息本身的解释,同时也会考虑情节严重的程度对其定罪的影响。此外《民法典》的出台对于造成的损害程度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又有了更加严格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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