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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WTO成员方之间关于自然资源出口限制的贸易纠纷日渐增多,以资源出口方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与以资源进口方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在自然资源出口限制问题上针锋相对,互不相让,其背后的实质在于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各国争夺稀有资源的利益冲突。作为WTO体制下自然资源保护的重要条款,GATT1994第20条(g)款为成员方采取措施保护本国的可用尽自然资源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在刚刚结束不久的美国、欧盟、墨西哥诉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案中,我国曾援引GATT1994第20条(g)款对其贸易管理措施的正当性进行抗辩。虽然WTO争端解决机构最终并未支持我国的大部分主张,但本案为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模式,深入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合理地适用GATT1994第20条(g)款,对于解决WTO体制下我国与其他成员方的稀有资源贸易纠纷,维护我国的国家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 原材料案所涉法律问题甚多,由于篇幅所限,通篇解读往往蜻蜒点水。本文力求跳出通篇分析全部案情的传统思路,而将讨论集中于本案的核心问题——GATT1994第20条(g)款在此类案件中的适用,深入探究自然资源保护例外条款在解决稀有资源贸易纠纷中的适用规则,并最终回归处理此类案件的法律措施,作于细,成于全。开篇由原材料案基本案情引入,提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我国采取的出口限制措施是否符合GATT1994第20条(g)款,进而明确本文论证对象——自然资源保护例外条款。在此基础上,对GATT1994第20条(g)款即可用尽自然资源保护例外条款的基本内容与适用规则进行探讨,并结合以往WTO专家组及上诉机构的报告对其中几个关键用语如“与保护可用尽自然资源有关”、“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武断的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等进行阐释,力求厘清此类概念的具体含义。接下来,文章围绕专家组依据该款作出的裁决,对该案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阐述,解析我国的出口限制措施与GATT1994第20条(g)款的相符性;并据此提出可行性建议,以期为我国解决稀有资源贸易纠纷,维护国家经济主权及国家利益,实现资源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益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