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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深层意义上讲,争议意味着纠纷产生主要由行政诉讼组成,实际上,主要是由行政行为引起的。它反映了行政体系的顽疾、权力滥用和专制的管理,忽视和不信任的大背景影响着政府和公民之间的关系。这是根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不完善、行政效率明显降低。2.在法律范围上,行为和诉讼指的是法律程序。审判呈现的是一种对争议的治愈方法。当然也存在比诉讼更少负担的方法,如投诉,调解和仲裁。约有三十年,政府一直在寻找尽量避免诉诸法庭的争议解决方式。3.行政诉讼不局限于政府与公民之间产生的争议,“客户”作为一个术语被使用更显“现代”。纠纷也同样会发生在公共权和行政权,有时也被视为私人之间的争端。其中就可体现公共服务义务或公共事务的执行。诉讼程序行为不能解决所有争议的行政诉讼。它指的是行政审判和行政的决定。4.程序不是一个空洞的形式,因为如果我们只知道我们是有权利知道诉讼而不知道如何去诉讼,那么这样的程序便是无用的。最重要的是要了解程序去诉求法官调查案件,并影响法官的司法判决。程序同时还必须能通过所有必要的保证使法官能将自己束缚起来,以防止做出错误的决定,能使当事人有能力对抗任意行为的危险和狡猾的相对方。反对出错的风险通过强迫他包围自己与所有的必要保证,各方对危险的任意或被对手太聪明。为此,我们必须知道程序的规则,也可以说是,通过实施一般法律原则的机制。第一章里主要讨论马里行政程序的特征,那通常被认为是一个对抗的程序,主要阐述政府组织的公共干预矛盾。第二章里主要讨论了由法官必须审查的前提程序。诉讼必须是可被接受的,换句话说,申请人其自身的状况、争议的行为的性质和时间限制都是诉讼必须要满足的条件。一旦宣布可接受,在特定的情况下,行动本身并不影响决定。第三章专门解决的是审判本身,这是在提出申请后的接下来的阶段。申请被存档,诉讼费用则被记录,案例则被登记,有关主体可依法引用。他通过向法院提供必要的信息,推动着纠纷的开庭听审和审判的准备,第四章主要分析对上诉和抗辩的一般补救,和最高法院的其它的一般补救措施。当事人不服行政法院判决的申诉途径有两种:其一,向原判决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提出申诉,称为变更途径(les voies de reformation);其二,向原判决法庭提出申诉,称为改正途径(les voies de retra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