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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承诺身体伤害、器官移植手术等与承诺有关的实例在日常生活中屡有出现,成为学界讨论的热点,深入研究被害人承诺理论有利于解决这些实务问题。被害人承诺理论是刑法的正当化行为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刑法典中,正当化事由只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但在刑法理论中对其他的正当化事由也是认可的。被害人承诺对国家公权和公民私权的界域进行了划分,体现了法律对个人权益和自由意志的尊重,顺应了民权刑法的时代潮流。被害人承诺之所以成为正当化事由主要是由于刑法的任务在于保护的法益,而不是惩罚犯罪,因为没有刑法国家更能随心所欲地惩罚犯罪。所以,被害人自愿放弃其能够处分的利益,应当被允许,国家没有理由干预,国家应该集中司法资源处理侵犯超个人法益的犯罪行为。被害人承诺正当化的各种理论根据,以利益衡量说最为合理。基于被害人承诺的行为只有满足了承诺正当和行为正当两方面的成立要件,才能阻却犯罪。被害人承诺的有效成立条件是本论文的重点,包括被害人条件和加害人条件两部分。前者具体包括被害人的承诺权限、承诺主体、承诺时间等,但是不要求被害人具有善良的动机(如我国法律认可通奸的承诺);后者具体包括加害人必须认识到被害人的承诺,加害行为必须在承诺的范围之内,加害行为不为我国刑法所禁止(如受害人为了骗保而承诺加害人加害自己)。推定的被害人承诺完全可以归于紧急避险或者无因管理理论中,没有必要作为一个新的理论自寻烦恼。安乐死合法化不符合我国国情。基于被害人承诺因素及刑法谦抑性原则的考量,建议在我国刑法总则中增设被害人承诺为继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之后的第三个正当化事由;对取得被害人承诺的致人重伤和杀人的行为人从轻处罚。分则中,取消嫖宿幼女罪;取消容留他人吸毒罪。刑法不调整这些行为并不代表这些行为合法,可以由《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