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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司法的实施是市场经济体系建设以及现代企业制度架构基础具有重大作用者,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中国公司法开始显示出很多不适的地方。中国公司法从1993年12月颁布、1994年7月实施至今,期间经过3次修订,分别于1999年12月、2004年8月、2005年10月。原中国公司法对股份回购事项仅仅规定只适用于公司减资的情形,2005年修订对于公司回购自己股份情形范围扩大。从经济意义上看,公司回购自己股份是实质意义的减资,严格限制股份回购有利于公司资本维持,保证债权人利益。但是如果公司回购自己股份只能注销,将造成股份回购制度的其他功能无法发挥,此外,股份回购程序缺乏公正性,将导致其他股东和债权人权益受损。公司回购自己股份利弊共生。试举利弊如下——利益:1、股份回购是一种缓和限制转让严格性的调节器,公司现金流充足而公司股价因“投资者信心”意外受挫而被市场不合理低估,公司可以通过股份回购恢复投资者信心,中国“国有股减持”问题在未来相当时期还存在,股份回购制度将使得国有股减持增加途径。2、股份回购是股票期权制度和员工持股制度实施的前提,在充分研究国外公司法股份回购制度,妥善设置股份回购的前置条件和实施程序,放宽股份回购适用范围,使股份回购发挥其应有功能。3、有利于公司实施合并、重组,实现职工持股计划暨培养人才并调动职工积极性、控制自己公司在资本市场的价格和企业的资金使用。弊端:股份回购虽有其合理性,但就公司资本资产而言,回购是用公司具体财产购买本公司股份,形式上,抽象资本额没有减少,实际上可以运营的资产状态却发生重大变化,且是对“资本维持原则”的直接违反。并且回购可能导致:(1)实质形同对股东出资返还。(2)非因减资而持有,必然导致公司是公司自己的股东之悖论,造成股东与公司间权利义务无法厘清,极易发生公司负责人侵占公司利益、股东利益的违法行为。(3)如果股份回购可以随意进行,则意味公司更人为操纵股票市场,导致市场投机,扰乱证券市场,诱发内幕交易行为。早期大多数国家是全面禁止,除公司为减少资本外。然而,随着国际竞争激烈,20世纪后半叶,许多国家开始逐渐放宽股份回购范围。中国于2005年努力克服公司法的僵化修改相关条文。但时至今日,离上次修订已近7年时间,其中于2008年爆发了金融海啸,从美国、欧洲席卷至中国,其影响深远至今仍未完全消除。面对全球经济共同效应及高度接轨国际的市场经济,修订公司法就是增强本国公司的竞争力,也可以提高中国的国家竞争力。公司法学是与时俱进的,内容宽泛深奥,愿尽一己之力去研究加以结合企业经营实务经验,创造提供更多建言以完善公司法制。本研究旨在提供我国公司法人买回自己股份制度的革新建议,祈望我国法制与先进国家法制并驾齐驱,俾利企业经营的弹性与效率,发挥企业经营的最大经济效益,以助力我国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