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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等贸易救济措施立法的实施,我国对进口产品的贸易救济措施调查尤其是反倾销调查逐渐增多;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的历史和国情,使得加工贸易成为我国进出口贸易中的重要类型之一,加工贸易方式下的贸易额在我国对外贸易中占有较大的比重,涉及国民经济的领域十分广泛,且贸易主要伙伴集中在日本、美国、香港、欧盟、台湾、东盟、韩国等国家和地区,而这些国家和地区又恰恰是与我国发生贸易摩擦从而受到我国反倾销调查次数最多的,因此,将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中出现的倾销现象纳入我国反倾销调查的政策框架中进行考虑看似是理所当然的。然而,有观点认为,WTO《反倾销协议》和中国《反倾销条例》都把是否进入另一国的商业作为确认倾销的前提,而加工贸易的产品没有“进入另一国的商业”,不是倾销产品,因此,对加工贸易的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是违法的。我国反倾销调查的实践中,一般也不对加工贸易的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但是不采取措施并不意味着我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完全不考虑加工贸易项下产品的进口对国内产业的冲击和影响,因此其中的矛盾和冲突也显而易见。本文主要探讨究竟该如何解决加工贸易在我国贸易救济措施领域尤其是反倾销调查领域是否适用以及如何适用等问题。全文分为如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加工贸易的概念、形成的背景、发展情况及目前我国和其它国家和地区加工贸易的政策和发展情况。第二部分介绍我国在反倾销措施的实施中对加工贸易保税进口产品的做法以及在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同时阐述了不支持我国目前此种做法的一些理由。第三部分介绍了对加工贸易保税产品进口不适用反倾销措施的理由以及其它国家对此问题的处理方式。第四部分为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