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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在人类社会发展的早期,只是作为一种道德观念存在于民事习惯之中,后由道德领域逐渐发展而渐渐形成法律原则,其所蕴含的基本语义是要求人与人在民事活动中应本着善意及诚实的态度,讲求信用,恪守诺言,意思表示真实,诚实不欺,从而在不对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造成损害之前提下以正当方式追求自己的利益,否则将获得不利的法律评价或后果。然而在我国的商标领域,投机性的圈占商标符号资源、恶意注册取得商标权后的滥用诉权等等违背诚实信用的情形仍然严重,究其原因,这与在商标领域并未有效的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具有非常紧密的关系。如,在商标申请注册的行政程序中对于恶意注册未形成有效阻滞,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以注册商标为“幌子”而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也未形成威慑性的司法态度。考虑到商标本质上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因此它在市场经济中不仅是企业、商品与消费者之间的桥梁,更加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工具,商标的持续使用和宣传推广所凝结的商业美誉和商业信誉也日益成为企业建立市场竞争优势的主要载体,而如若诚信不彰,“鬼魅横行”,显然无益于我国经济转型及品牌强国的建设目标。虽然我国《民法总则》第六条规定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商标法》第七条也增加了有关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但是,商标法毕竟是民事单行法,有其特定的调整范围和规制规则,无论在商标授权确权行政程序中,还是在商标相关司法程序中,均存在相应的对于诚实信用原则错用、当用不用或没有使用意识等情况。毋庸置疑,在商标法领域,正确的理解和使用诚实信用原则,对于确保商标权行使的正当性和阻止商标恶意抢注,①对于遏制商标权利滥用及维护健康稳定的市场竞争秩序,均具有非凡的现实意义。但包括诚实信用原则在内的原则性条款毕竟天然具有“浓重”的不确定性及模糊性。由此视之,虽然立法者在商标立法层面以新增法律条文的方式回应了社会对商标领域诚实信用原则的强烈呼唤,但商标行政及司法实践纷繁复杂,诚实信用原则如何发挥其作用,尚需进行具象化阐释。论文第一部分以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界定与历史演进为基点进行分析,第二部分进一步结合商标实践领域中种种背离诚信的乱象为视角进行分析,第三部分梳理出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法体系下的理论阐释,并在本论文中,着重指出,在商标法领域贯彻诚实信用原则本质上是促进“交易”效率、保护“交易”安全、维护“交易”秩序之所需,极为必要,继而笔者以“交易”为视角分析商标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属性及适用理念,梳理了商标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规则及操作,以期对商标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研究有所助益,以期以诚实信用原则的行政司法实践之准确适用来引领商标法领域的诚信回归,进而促进经济秩序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