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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飞速发展。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必然要求我国市场经济更加活跃。与之相呼应的,作为调整行为准则的法律法规也要更加完善。作为规整市场经济生活的细胞——合同,在完善市场交易规则、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我国在违约责任承担的立法方面遵循大陆法系“契约必守”的理念,仍注重“实际履行”。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判例,不符合经济效率,不利于市场秩序,也违背了公平正义。究其原因,是《合同法》没有引进效率违约的这种起源于英美法系的经济分析法学的研究方法。效率违约理论是经济分析法学最具代表性的理论之一,是一种特殊的责任承担形式。此理论将经济学上的“效率”做为出发点,对合同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进行了全新的判断,对违约救济方式中损害赔偿进行优先选择。在英美法系,效率违约理论已被普遍接受并广泛发展。效率违约这一理论引入我国是否具有必要性及可行性,我国到底采取什么路径引入,本文就是对这个问题进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