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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是我国强制执行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变价措施。当被执行人没有按照执行通知去履行相应义务时,法院可以采取拍卖这项措施对财产进行变价处分。自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确立了"司法拍卖"以来,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一直进行着制度的探索。探索的初期,我国各级法院的目标是"建立并完善委托拍卖制度",拍卖交由商业主体具体实施。最高人民法院的诸多司法解释,乃至200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都对委托拍卖制度予以了立法上的确认。但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将法院自行拍卖合法化,打破了之前的司法拍卖制度格局。2016年8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更是首次界定"网络司法拍卖"的概念,并提出了"网拍优先"的原则。由此可见,司法拍卖在我国经历了委托拍卖→委托拍卖与网络自行拍卖并行→网络自行拍卖优先的制度沿革,司法拍卖未来的发展方向发生了转变。有鉴于此,研究司法拍卖制度转向背后的原因,探寻我国司法拍卖存在的困境,提出今后制度完善的相关建议,这些是我们需要面对的问题。本文主要采用历史回顾式的纵向研究视角,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包括六个部分。引言对研究缘起、国内外研究动态和本文研究方法进行了介绍。第一部分简要概述司法拍卖的概念、性质。第二部分对比了域外的司法拍卖制度,总结其中可借鉴之处。第三部分是本文全部论述展开之基础,回顾我国司法拍卖的制度沿革,包括不同时期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将其界分为市场化和网络化两个探索阶段,指出当前的改革方向有从委托拍卖向网络自行拍卖的转变。第四部分分析了《网拍规定》最新确立的网络司法拍卖模式的优劣点和其中的法律关系。第五部分通过法院、执行当事人、拍卖服务市场和社会信用体系四个视角对司法拍卖的困境予以解读。第六部分对今后我国司法拍卖制度的完善提出相关建议。任何一项制度的核心是处理好公正与效率的关系,而我国司法拍卖制度的悖论就在于牺牲了效率非但没有换来公正,却还加深了腐败。司法拍卖的目标本应是实现被执行财产公正的、低成本的充分变价,但当委托拍卖模式不再能起到"腐败隔离墙"反而还出现权力寻租时,当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拍卖机构的专业优势难以显现时,"佣金"这一牺牲掉执行当事人部分利益的制度建设成本变得尤为刺眼,因此拍卖制度的转向在所难免。通过理论和实践的探讨,本文发现从不同的观察角度出发,司法拍卖的制度沿革呈现出不同面貌。法院的视角下是对自身权力如何制衡,拍卖服务市场的视角下是健康、规范的服务市场如何建立,执行当事人的视角下是拍卖成本如何降低,竞买人的视角下是优质资产如何竞得和交易安全如何保证。这些视角下尚未妥善解决的问题就是我国司法拍卖当前仍旧存在的,值得去反思的制度困境。有鉴于此,本文提出以下建议:其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顶层设计;其二,根据标的物的不同类型设置差别化的执行变价制度;其三,完善相关监督机制,形成对法院权力的有效制衡;其四,面对拍卖模式变动带来的新兴商业机会,促进拍卖服务市场的规范和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