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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区域性金融监管合作是现代国际经济舞台上的主角。中国与亚洲各个国家的经济关系,尤其是东盟各国的经济紧密程度决定了中国应积极自主地参与到区域金融监管合作,以促进亚洲更进一步的经济发展和合作。这也是中国经济走向世界的关键。上世纪,东盟国家经历东南亚金融危机,使其金融制度中的漏洞和缺陷充分暴露出来。因为在全球化发展影响下,监管国别化与金融国际化两者之间的矛盾越发突出,仅依赖一些国家单独管理已经无法抵御金融活动跨国式发展带来的风险。金融一体化有利于亚洲各个国家金融监管的合作,而独立的金融监管组织的出现会进一步推动区域内金融一体化程度的加深。监管合作制度不仅有助于确保自由贸易区内各个国家的金融稳定,防止金融危机的再次发生,也有助于完善中国金融监管制度。本文主要介绍了区域金融监管合作的概念。阐述了区域金融监管合作的理论基础,重点通过国家管辖权局限理论和区域治理理论,说明了金融活动区域化与监管国别化之间的矛盾。因为,固有金融监管技术的局限性,不能完全为本就不稳定的金融区域化提供技术支持。所以,中国—东盟自贸区金融监管合作具有必要性。由于金融活动本身具有高风险性和高传导性的特点,为保障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经济安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金融监管合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迫在眉睫。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正式建立以来,我国和东盟国家间的金融交往更加紧密,这必然涵盖中国和东盟国家间在银行等金融领域中的关系、合作进一步强化。中国—东盟自贸区金融监管合作的现状主要表现在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等领域。本文通过中国—东盟自贸区金融监管合作现状进行说明和阐述,发现了自由贸易区内金融监管合作所实际出现的法律问题。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金融监管合作大多处于洽谈这一层面。为了更好地解决金融监管合作执行力差、缺少单独的区域性机构、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以及救助制度不完善等问题,本文分别借鉴了欧盟、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及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金融监管合作中的经验,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金融监管合作带来现实意义。最后,本文基于前述理论分析,对完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金融监管合作措施进行了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