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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和流转提供了法律依据,这是一种制度性的改革,这种制度性改革使得统一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的改革目标指日可待。新土地管理法对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的规定虽较为全面,但属于框架性规定,包括交易土地的范围、交易土地的规划用途、交易的方式、交易合同的框架、交易的程序性事项、交易的后期监管,这些法律框架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化,且新土地管理法并不涉及入市增值收益分配事宜。而且在实践中,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交易存在诸多问题,如混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所有权归属主体和交易实施主体;进入交易市场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范围和规划用途被国家和政府严格管制,导致无法满足交易的现实需要。笔者在现有的政策制度、各地实践情况及基本法律框架的基础上,总结并分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交易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为有效解决这些法律问题,笔者从保护农民的长期土地利益及进一步统一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的角度有针对性地提出法律建议。本文的研究目的:针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交易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提出解决思路和法律建议,从而达到保护农民的长期土地利益及统一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的目的。研究方法:文本分析法和实证分析法,分析新土地管理法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交易的框架性规定,归纳实践中的具体交易规则,总结并分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交易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为解决这些法律问题提出法律建议。研究结果:(1)保障集体成员各项成员权的实现;(2)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可直接入市;(3)宅基地、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可间接入市;(4)集体租赁住房建设应写入法律规定;(5)商品住宅开发建设可试点进行;(6)建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机制。研究结论:新土地管理法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交易的框架性规定需要进一步细化、具体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亟需正式建立,解决交易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要以保障农民的长期土地利益为前提,在此基础上再增加农民的土地财产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