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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在第56条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由此标志着我国正式建立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立法上对于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又迈出了重要一步。但是细察新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发现,整体条文表述较为简单,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地位规定的比较抽象,受理条件过于严苛等,缺乏统一可操作的标准,致使司法实践中全国各地法院对待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态度参差不一,使得第三人撤销之诉并未发挥其预期的设立效果。2015年新民事诉讼法解释的出台,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有了一定的指导。但在与既有第三人利益保护制度的选择适用方面、第三人撤销之诉内部结构方面仍存在着许多问题。因此,有必要厘清该诉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联系与区别,准确定位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功能。本文由绪论并四章组成。第一部分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基本理论进行介绍,叙述了它的含义、性质和功能。第二部分叙述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现状,介绍该诉的立法背景和立法进程,并从四个方面罗列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现存的问题,如原告范围过窄、受理制度过于严苛等。第三部分比较论述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域外立法经验,详细介绍法国和台湾地区的具体制度,并总结其优秀经验作为借鉴。第四部分与前两部分相对应提出了相关的制度完善建议,以充分发挥第三人撤销之诉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