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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0年的这部民国土地法,是在国民党统治大陆时期,有关于土地问题的一次十分重要的立法活动,其制定的内容涉及方方面面。在编制上,该法将施行和法例同列在一章,各编为单行法,从立法技术的角度来看,相比于当时的法律立法而言,已属超前。孙中山先生很早就意识到中国土地问题的重要性,在历次的文告和演说中反复强调过,到后来有进一步的耕者有其田,南京国民政府将此作为土地立法和行政的指导性原则。在历次的国民党中央全会中所制定的土地改革,从《土地法原则》、到民国十九年土地法的颁布,以及在此基础上所建立起来的地政设施、所开展的各项地政活动,都是遵循此思路的。土地法从草拟到公布,经过一年半的研究讨论。从1928年开始酝酿土地法,到拟定出《土地法原则》九条,以此作为制定土地法的依据;土地法委员会又再依据该原则,多次开会进行讨论,拟好《土地法初稿》;召集了财政、法制、经济各委员会召开联席会议详加审查,分别修正通过,完成《土地法草案》共405条,又提付二读,删去8条,再经三读,最后一致通过;1931年公布,由此可见立法态度相当之谨慎,并且当时立法技术已相当成气候,土地法几经修改,为的是适应现实变化的需要。1934年地政学会拟具修改土地法意见书,中央政治委员会1936年5月将修正土地法二十三条原则全部通过,使此时的土地法日趋完善,到1946年又颁布了《修正土地法草案趣旨说明》,将之前的原则进一步修订,并再次公布土地法。直到1936年3月10日,国民政府才明令施行,并于1936年冬通过了《土地法修正原则》,除了内容涵盖面广,从态度来看也很积极,积极去学习和借鉴国外的先进法律制度,并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从而制定出相应的政策法规。这对我国此后的法制建设工作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本文通过引用的真实案例,结合土地法相关条文给以深入浅出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