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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对任何国家的重要性都不言自明,受教育权也是一项基本人权。伯尔尼公约中明确了教育利益是版权法应该实现的一项重要公共利益。版权法的立法目的在于通过对作者的作品权利提供保护,从而推动和促进整个社会文化教育的进步。鉴于教育的重要地位,各国的版权法都会规定出于教育目的使用版权作品不侵犯版权的制度,即教育使用例外制度。教育使用例外是版权法中平衡版权和教育权的重要机制,但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这一机制正逐渐失衡。无论是美国、英国、澳大利亚还是印度,这些国家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教育机构组织之间的诉争都愈发激烈。近年来,教育使用例外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版权会议上的重要议题,多国相继修缮本国版权法中的教育使用例外规定,以更符合数字时代的要求。在这种背景下,中国的教育使用版权例外制度自第一部版权法规定至今还未曾修改过,该制度已经不符合现实情况。因此,本文通过采取文献研究法、案例研究法、对比分析法,提出中国教育使用版权例外的问题,通过比较国际公约和其它各国关于教育使用例外的法律规定,从而提出完善我国教育使用例外的建议,以期为我国版权法的第三次修改贡献意见。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为绪论,简单介绍了本文写作的缘由、方法及意义。第二章是对教育使用版权例外制度的概述,介绍了教育使用例外制度的概念、立法目的和平衡机制。第三章对中国现行的教育使用版权例外进行了介绍,主要包括当下中国的宪法规定与中国政府的教育政策,中国教育使用例外制度的立法规范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第四章是比较研究,纵向比较了教育使用版权例外的国际版权框架,横向比较了其它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第五章以前几章为基础,在国际公约的框架内,以他国的立法规定为参考,提出了中国教育使用版权例外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