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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综合收益概念的正式提出源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于1980年发布的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第3号(SFAC3),其概念伴随综合收益概念而提出。其他综合收益列报与披露体现了财务报告改革的方向为推进决策有用观和综合收益观的使用。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爆发,这使得公允价值等会计准则引起了会计界的广泛关注。二十国集团(G20)峰会、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倡议建立全球统一的高质量会计准则体系。为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对会计准则的不利影响,实现会计准则国际趋同,IASB与FASB联合对其他综合收益列报与披露进行研究。我国也在2009年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三号解释》中对其他综合收益列报与披露进行了改进,并在2012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告》征求意见稿中将其他综合收益区分为两类列报和第一次给出综合收益与其他综合收益的定义。目前,我国其他综合收益列报与披露进行了初步的改革,但与国际会计准则仍然存在较大差异,对于这些差异,国内尚且缺乏以实际案例为依托的系统性研究。在此背景下,本文以案例为依托,探讨其他综合收益列报与披露我国与国际会计准则及美国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其他综合收益列报与披露在我国的完善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其适应现代经济社会发展对财务报告提出的新要求,有助于我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对于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也有积极作用。本文结合各国会计准则及上市公司具体案例,重点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现行我国其他综合收益列报与披露与国际会计准则进行综合分析。首先介绍了其他综合收益的概念及其列报的背景与意义,综述了目前此领域内的研究现状。然后,介绍了其他综合收益相关的基础理论,并从财务报告目标、财务信息质量要求和会计计量三个方面来说明根据其他综合收益列报的重要意义。第三,本文主体部分对国内外会计准则进行比较分析,并提供三家上市公司2012年财务报告进行直观的列示,具体说明我国其他综合收益列报与披露与国外的差异。最后,针对以上研究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并提出改进意见。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结合具体上市公司案例和最新会计研究进展,通过对其他综合收益列报与披露的对比研究,剖析我国其他综合收益列报与披露存在问题,为其他综合收益列报与披露在我国的运用与改革提供了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