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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发达国家普遍视反内幕交易为证券立法的一面旗帜,禁止内幕交易行为已成为世界各国证券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也不例外。本文对内幕交易行为的定义、成因、禁止内幕交易行为的必要性及内幕交易行为的构成要件、归责理论、内幕交易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研究、分析,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和看法,以期对完善我国禁止内幕交易行为的立法体系能有所帮助。 全文除前言、结论外,分为五部分。 在第一部分,根据世界各国、各地区证券立法界及学术界对内幕交易行为所做的不同规定与表述,作者对内幕交易行为的各种定义进行了归纳概括,将其划分为四类。随后,作者对内幕交易行为的成因从内外两方面因素着手,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特点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禁止内幕交易行为的必要性,指出禁止内幕交易行为不仅是维护证券市场公平原则、确保信息公开制度得以真正贯彻实施的要求,也是维护证券市场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更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稳定证券市场的要求。 内幕交易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本文的一大重点。在此部分,作者从内幕交易行为的主体、内幕信息、内幕交易行为的样态、内幕交易行为人的主观心理四方面着手,对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分析:第一,在内幕交易行为的主体上,通过比较分析世界各国关于界定内幕交易行为主体的立法例,归纳出内幕交易行为的主体,包括内幕人员和内幕信息的接受人员(即某些传统理论上的非内幕人员)两类,指出应以“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这一法律术语来概括内幕交易行为主体。第二,内幕信息也是内幕交易行为的基本构成要件之一。作者从内幕信息的含义、内幕信息的范围、判别标准三方面对内幕信息进行了界定,并对内幕信息是否应具备“真实性”标准等问题进行了探讨。第三,从有否利用内幕信息损害他人权益之意思表示及有否实际上造成证券市场上其他投资者损失作为划分内幕交易行为的标准,对我国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交易行为样态进行了重新审视。第四,在主观方面,将内幕交易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心理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毕业论文为内幕交易行为的构成要件。 第三部分,作者对内幕交易行为的归责理论作了总体介绍。依据实践发展状况,分别介绍了具有代表性的“禁止或公开”理论、“信托义务”理论、“私用内幕信息”理论、“信息传递”理论,并注意补充介绍了我国学者在内幕交易行为归责理论方面的研究成果一以“公平原则”理论来进行法律归责。 在第四部分,作者对内幕交易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论述,着重指出,我国证券法及以往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是针对内幕交易行为规定了其应承担的行政与刑事责任,而在民事法律责任制度的制定方面还显得相当薄弱,几乎没有规定,实践中更是常以行政处罚来替代民事赔偿。而民事责任制度既是对内幕交易行为的有力打击,也是对内幕交易行为受害人的最直接救济。因此,必须加强对证券内幕交易行为民事责任制度的研究和立法工作,重点要解决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问题及民事赔偿的数额问题。在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上,分别对比介绍了外国及我国的相关规定。 最后,作者在第五部分总结概括了我国禁止内幕交易行为的立法现状,针对我国立法规定方面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方法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法律思考,作者认为我国目前禁止证券内幕交易行为方面的法律规定都集中于针对行为的己然状态,而在针对该类行为的未然性防范上尚缺乏有效措施,应从健全外部监管系统和建立行业内部自控系统两方面着手来解决这一问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构成要件上,作者认为应对我国法律规定中的内幕交易行为主体范围、行为样态、主观心理等加以重新考虑和明确。在法律责任上,作者提出对内幕交易行 为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应加以明确规定,从实体法方面对受害人追究内幕交易 行为人民事责任的权利加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