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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模式下,行政机构与民间主体合作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或产品。在我国,PPP模式主要被运用于基础设施与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运营中,为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然而,在实践中,PPP模式也存在着一个突出的问题,那就是承担PPP项目建设、运营任务的民间主体往往面临着巨大的财务压力,甚至出现资金流动性紧张的情况。为了拓宽民间机构的融资渠道,减小其融资压力,笔者认为应当支持民间机构以其建设、运营的不动产或相关权益为基础,向投资者发行受益证券实现直接融资。这个过程便是PPP项目不动产证券化的过程。本文研究了PPP项目不动产证券化中涉及的一些重要法律问题,结合现行法律法规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并对我国相关立法工作提出了完善的建议。全文主要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前言部分。该部分首先阐述了本文的选题意义,论证了本文的研究之必要性。其次,简要介绍了目前PPP项目不动产证券化法律问题的研究现状。最后,阐明了本文所采纳的主要研究方式以及面临的困难。第二个部分是PPP项目不动产证券化相关基础理论的介绍。该部分有两大主要功能:一是介绍基础理论。笔者主要介绍了PPP项目不动产证券化事务主要涉及到的两大理论——PPP模式相关理论与不动产证券化相关理论;二是限制、明确本文的研究范围。PPP项目不动产证券化事务涉及到的理论与实务要点是非常多的,碍于文章篇幅所限,笔者不可能完全展开论证。故笔者选择了一些特定的切入点展开论证,并阐述了这样论证的原因。第三个部分对PPP项目不动产证券化事务的可行性进行了论证。该部分一方面证明了PPP项目不动产证券化工作并不违反我国的禁止性法律规定,另一方面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基础之上,针对证券化工作重要环节的操作流程展开了论证,同时也提出了完善相关规范的具体建议。第四个部分重点探讨了PPP项目不动产证券风险的法律控制措施。本文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内,结合相关法学基础理论,提出了一系列防控风险的措施。第五个部分是本文的总结部分。该部分系统归纳了全文的主要观点与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