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入,劳动争议案件不但呈现大幅上扬的趋势,而且其纠纷的性质亦从单一的辞职、辞退、工资、社会保险等纠纷,发展扩大到保密协议、竞业禁止、移交工作等全新的内容,该些纠纷有部分究其性质乃是劳动关系一方或双方违反了劳动合同中应当承担的附随义务。而面对纷繁复杂的劳动争议现状,我国1995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相关的劳动政策,已有许多不能适应现有迅速发展变化的劳动关系的需要,包括对规范劳动合同中附随义务的需要。涉及劳动合同附随义务的纠纷进入司法程序后,裁判者不能拒绝裁判。实践中,由于人们对附随义务的不够重视,加之附随义务本身具有的不确定性等特点,导致司法实践的不尽统一。本文从审判实践中审理此类典型案件的若干困惑及不足入手,针对容易被忽视和不易掌握的劳动合同附随义务,从劳动关系中忠诚义务和保护义务的要求出发,整理出笔者对劳动合同附随义务的认识,劳动合同附随义务的特征及形态。通过国外及我国台湾省对劳动合同附随义务的有关规定,并比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有关规定,分析了我国劳动法领域迫切需要阐明的附随义务,如保密义务、在职期间不竞业义务等,并对真实告知义务、保密义务、在职期间不竞业义务的法定化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