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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CSR)是20世纪以来凸现于诸多学科领域的一个重要概念,亦是建构企业与社会和谐关系的一种基本思想。当前,很多企业已经意识到了企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但是在现实中并不能很好践履。最近曝光的“康师傅矿物质水事件”以及“三鹿奶粉事件”等就是一个个明证。是什么原因导致这种现象频频出现在公众视野昵?本文试从企业社会责任与政府规制的关系视角探讨这一问题。
全文共由四章构成:
第一章——企业社会责任与政府规制的缘起。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对企业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责任。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始于20世纪20年代。20世纪80年代以来,伴随着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企业社会责任日益引起各国关注并在国际范围内逐步形成了“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政府规制,是指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以矫正和改善市场机制内在的问题为目的,政府干预和干涉经济主体(特别是企业)活动的行为。二战后西方国家对经济进行着广泛而强有力的干预,政府规制是其实行这种干预的重要方式之一。一部政府规制的历史可以说是政府诊治市场失灵的历史。
第二章——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和政府规制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分析。目前,我国有相当多的企业已经意识到企业社会责任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并在实践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但是不可否认,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承担方面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承担方面的缺陷固然与企业自身的认识不足有关,但同时也与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政府监管缺位有关。
第三章——企业社会责任与政府规制的国际借鉴模式。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舆论压力、“消费者运动”的作用下,西方国家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普遍增强。同时,为了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政府在政策法规方面也在不断调整、充实和完善。这些经验值得我国政府学习和借鉴。
第四章——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和完善政府规制的对策建议。我国经历了20多年改革开放,“和谐社会”已经成为了我国政府提出的社会发展目标。要实现这一重大战略任务,需要政府、企业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其中,企业作为现代社会中最主要的经济组织,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为了使企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政府应该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结合我国国情、借鉴西方政府的经验进行制度创新,并充分发挥奖罚并重的政策促使企业自觉承担社会责任。
古人云: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正确认识和处理企业社会责任与政府规制的关系,不断完善相关的政府规制,必定会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提供强而有力的制度保证和源源不断的动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