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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期,与以往经典文献提出的上市公司股权分散特征不同,我国属于大股东控制下的股权集中状态(杨兴全等,2012)。尤其,作为社会经济增长中间力量的民营上市企业,股权高度集中,传统的公司治理机制大都已对其失去效用或被异化。要促进社会经济继续增长,必须解决大股东控制下的民营上市公司中双重代理问题。陈文强等(2015)提出,经过多年实践证明,股权激励在降低第一类代理成本发挥积极作用。但大样本研究发现近期股权激励实施与人们的期望相背离。深究开来,除了第一类股东与经理人之间的代理冲突,也不能忽视更广泛存在于上市公司的第二类代理问题,导致管理层激励的大股东控制,破坏了股权激励应有的作用。本文以此为切入点来探讨:引入股权激励的双重委托代理框架产生了怎样的变化,同时要平衡这两类代理冲突应该怎样完善公司治理机制。今后中国大部分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将仍然是集中状态,所以探究针对股权激励的实施如何克服双重代理冲突又产生怎样的诉求,将为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维护外部投资者的利益提供一个突破口。股权激励正是通过作用于两类代理成本来提升企业的经营绩效的,陈文强等(2015)将股权激励影响企业绩效的中介效应模型概括为“股权激励—代理成本—公司绩效”。本文以此为行文主线,结合案例研究和规范研究的方法,针对双重委托代理问题,将股权激励、代理冲突与企业绩效纳入具体的案例,研究案例动态过程,揭示变量间的相互关系,来获取现代公司治理实践针对股权激励的实施如何克服双重代理冲突并提升企业绩效产生的诉求。研究发现:在大股东控制下的上市公司中实施股权激励虽然在短期内能够缓解经营层与所有者的代理问题、降低代理成本,使公司业绩快速提升;但是,股权激励实施后第二类代理冲突依旧严重,并没有表现出对第二类代理成本的抑制作用。进一步思考发现,根本原因在于大股东在损害中小股东收益的同时降低了公司总体收益水平,进而影响了管理层基于绩效的薪酬和股权收益,削弱对管理层的激励效应。所以,现代公司治理机制不光要对管理层进行监督,更要重视对大股东控制权的制约。本文的贡献在于尝试从一个新的角度为现有文献关于管理层激励与企业绩效之间结论的分歧寻找原因,对于如何满足公司治理实践针对解决双重代理问题的诉求提供有益的思考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