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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政府、社会组织以及众多环保公益人士在各自的领域用不同的方式为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不断努力,但总体而言我国的环境污染治理形势依旧严峻。随着我国环境污染事件频发、政府作为环境公共资源和利益的管理者与维护者在污染治理领域开始力不从心以及多年来一直施行的“谁污染、谁治理”传统治污模式弊端的不断显现,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新型治污模式和“谁污染、谁付费”的新型治污理念开始产生和发展。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下,负有环境污染治理责任的排污企业或者政府,在环境服务市场上选择合适的第三方治理企业,与之签订环境污染治理协议,以合同方式将污染治理工作转移给第三方治理企业来完成。将专业性较强的污染治理工作交由环境服务公司来进行,既减少了排污企业和政府的污染治理压力、提高了污染治理效率,又以新兴产业带动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在我国污染治理实践以及环境保护相关立法中都属于年轻的一辈,其不论在立法还是司法实践中都还存在不足之处。因此本文意在分析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不足,并结合我国社会发展的需求、现有国情以及法学理论,提出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相关问题的完善建议,以促进我国环境保护立法和实践的进步。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基本理论进行阐述,包括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概念、适用范围、法律关系以及理论基础等内容,以期读者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有个大概的掌握;第二部分是对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现状的梳理以及现存法律问题的分析,现状梳理包括了对我国现行第三方治理相关法律法规的梳理和实践状况的简要概括,然后从市场、执法、责任划分、公众参与这四个方面提出实践中现存的问题。第三部分是根据上文所提的四个问题一一对应给出完善建议,比如针对我国第三方治理企业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的不健全,提出应当建立第三方治理企业评价机制,并且以该评价机制为基础制定合理的市场准入与退出规则;针对我国第三方治理主体责任承担界限模糊,提出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我国的第三方治理分类型厘清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