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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工业文明的进步与发展,风险几乎无处不在,所谓的“风险社会”随之来临。在刑法如何应对风险的问题上,保障社会的安全与秩序成为当今时代最为强烈的主张。现代刑法应当从传统的后卫地带走向前沿,从报应导向转为预防导向,以处罚前置化的形式实现对法益更为周密的保护,这正是“风险刑法”理论。本文认为,风险刑法理论,是指通过对行为人违反规范的行为进行处理,主要以适度调整理论体系,实施对持有型犯罪、预备犯以及危险犯进行规制,进而能够达到早期地、周延地保护社会共同利益的刑法理论体系。风险刑法理论在如今的学界遭受着肯定和否定两个立场的激烈争论,笔者认为否定者观点对于如何改进风险刑法理论的结构体系在客观上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当面对风险社会之时,刑法理论应当如何进行界定?风险刑法如何保持其正当性依据?面对刑法的谦抑主义,风险刑法如何框定其范围边界?现行的传统刑法理论如何能够合理吸收风险因素?这些正是本文力行解决的问题。本文分为五部分,除了引言和结语以外,正文分为三章:引言部分首先以介绍西方社会学中的风险社会理论引入话题,然后对风险社会概念进行简要说明,以国内学界对于风险社会视域下刑法的种种分歧进行阐述。第一章首先介绍了风险刑法理论体系产生的背景,即社会学中的风险社会理论,并简要地评述了风险社会理论的内在缺陷和贡献;然后,对中国的社会现状进行概括分类,分别总结出社会风险、经济风险以及环境风险三个方面;最后,提出了风险刑法的理论,并对风险刑法理论做了简要的说明,以国内外学界对风险刑法的观点以及笔者的看法作为段尾。第二章详细论述了风险刑法理论的价值以及如何适用。风险刑法的研究价值主要体现了刑法价值的多元化、暗合了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以及贯彻了严而不厉的刑罚结构思想。在风险社会视域下的刑法研究始终要保持一个“度”,即必须恪守自己的范围边界,即应当在宪法的框架内,坚持刑法的谦抑精神,并且以罪刑法定的解释原则为指导进行界定和分析,才能运用好风险刑法这一崭新的理论。第三章深入探讨了关于在风险社会视域下刑法发展的具体设想。分别从总则和分则两个方面来进行调整与完善,总则方面是从罪责原则、法益保护以及客观归责理论等方面分别予以辨析和调整;分则方面从持有型犯罪、预备犯和危险犯等方面进行改进并完盖结论中阐述了风险社会具有的全球性的特征,并认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也必定会出现类似的风险因素,对此,我们应主动融入风险权利义务的话语体系,理性的识别风险、选择刑法对策,在有限的刑法空间内为风险规制有效实现提供最有力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