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研究——以张鹏、付良平等绑架、非法拘禁案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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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是社会生活中一种常见的侵犯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在《刑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规定索债的范围等内容,由此导致学术界与实务界对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展开争论与探讨,特别是在认定债务范围、明确索债目的以及区分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勒索型绑架罪等内容上存在不同观点。司法实务中,审判机关在认定罪名时有所偏向,存在扩大索债范围等内容以此认定为索债型非法拘禁罪而限制勒索型绑架罪的适用现象。本文选取的张鹏、付良平等绑架、非法拘禁案就体现了这一点,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一审法院、二审法院都主要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与否、是索债目的还是勒索财物非法占有目的两个维度入手,缺少对两罪犯罪构成的分析,忽略了犯罪行为本身。另外,本案中公诉机关及二审法院均主张被告人张鹏、付良平、陶小亮、邱宁构成绑架罪,被告人甘云兵、郭志平则构成非法拘禁罪,而一审法院则认为六被告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一审法院及二审法院在认定六被告人构成共同犯罪上不存在争议,但公诉机关及审判机关并没有就共同犯罪的内容进行详细阐述,因此本文就索债型非法拘禁行为中共同犯罪的认定进行了相关研究。本文以张鹏、付良平等绑架、非法拘禁案为视角,由此展开对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研究。本文除了绪论和结语外,主要分为三章进行论述,现简述如下:第一章介绍张鹏、付良平等绑架、非法拘禁案的基本情况以及问题提出。主要提出三个问题:(1)债权债务关系是否为区分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勒索型绑架罪的唯一标准;(2)索取债务的主观目的是否为区分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勒索型绑架罪的唯一标准;(3)非法索债中的共同犯罪如何认定。第二章是本文的核心部分,对本案争议焦点问题展开法理分析,包括“债务”的认定、索取债务主观目的与勒索财物非法占有目的认定、非法索债中共同犯罪的认定等分别展开分析阐述,详细分析争议点并得出相应的本案思考。第三章得出本案研究结论与启示。其中,本案研究的启示主要有:(1)分析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勒索型绑架罪在犯罪构成要件上的差异;(2)区分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意义及方法;(3)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催收非法债务罪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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