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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作为证据制度的核心之一,被理论界称为“诉讼的脊梁”,长期以来为各国诉讼法学界高度重视。本文在阐述我国刑事诉讼举证责任有关问题时,首先考量了两大法系关于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分配理论、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的相互关系以及影响举证责任分配的价值因素、证明标准,在此基础上,着重就我国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制度构建、分配原则、运作实践展开论述。 举证责任最早源于古罗马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规则,其最初的含义仅指当事人提出主张后向法院提供证据的义务。两大法系传承了这一理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都是从提供证据的角度来把握举证责任的本质。19世纪末期,两大法系几乎同时放弃了这一传统观点,认为举证责任有多重含义。学者们站在不同角度提出了多种举证责任分配学说,其中德、日学者的观点对我国早期举证责任概念的形成影响深远。我国长期以来沿用的是举证责任的提法,并将举证责任等同于提供证据的责任。证明责任概念在我国的出现虽然较晚,但造成的用语混乱远未解决,关于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的关系问题也可谓众说纷纭。 随着诉讼法学的发展,特别是由于司法实践的本土化差异,目前,举证责任的多重含义说已经开始成为我国诉讼法学界的主流学说。举证责任的核心内容是举证责任的分配。在我国,由于刑事诉讼举证责任理论研究相对滞后,现行的刑事诉讼立法的内容又特别简约,且存在极大的缺陷,因而急需建立一套详尽、科学、具体的举证责任分配标准,以指导司法实践。笔者从刑事诉讼的各种价值因素对举证责任分配的影响入手,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展开论述,以期对我国刑事诉讼的运作实践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