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表示错误基本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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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意人于为法律行为上的意思表示时,难免会有不符事实的误认,而发生各种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情事,法律若对此视而不见,表意人必将遭受不利,私法自治无得体现。意思表示错误规定即为因应此一问题而生,以尊重当事人之自我决定,确保法律行为内容之正确性。但如果每一项错误都可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交往安全必将火受影响,故法律只在一定情形下,容许依真正之意思作不利于相对人的考虑。关于意思表示错误的规定,最足表现立法政策上价值判断与利益衡量。本文从理论与实务的视角思考如何合理构建意思表示错误制度之体系,以更好地调和表意人之自主原则及相对人的信赖保护。全文共分四大部分: 第一部分,交待了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变革与演进。将意思表示错误问题的研究置诸体系的、历史的、比较的和社会学的语境下分析。意思表示错误属于法律行为论中意思与表示偶然不一致的情形,两大法系对此处理各有不同,文章既系统地介绍了大陆法系错误法的沿革,也详尽地介绍了美国法上错误的规范模式。同时,从法哲学的角度探讨错误救济之正当性。 第二部分,揭示了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逻辑构造。首先,批判了传统的二元论观点,将动机错误与表示错误为一元的把握:其次,通过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构造统一的错误结构。再次,将传统上被忽视的缔约时双方评价基础的错误纳入错误法调整的范畴,构建主观交易基础丧失的理论。最后,在统一要件构成下对具体的错误类型予以一定的说明。 第三部分,构建了完整的意思表示错误的法律效果制度。一方面,明确意思表示错误的效力为可撤销,进而从要件与后果两方面构建撤销权的体系。另一方面,分析了对行使撤销权的限制条件。特别是与物之瑕疵担保责任之适用关系。 第四部分,检讨我国民事立法上对错误制度之规定,总结我国司法实践上对错误问题处理之态度,提出对我国现行重大误解制度进行立法上和解释上的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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