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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指导性案例体系的规模化、系统化,对其进行适时的评估成为必然。同法律一样,指导性案例具有局限性,这要求其必须在评估的过程中完善和发展;另一方面,对指导性案例进行评估,既可以全面反应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运行情况,同时也为指导性案例清理和下一步编纂工作提供现实的参考依据。文章在综合考察实施指导性案例评估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指导性案例评估机制的构想,并对包括评估原则、评估主体、评估对象、评估标准、评估程序等内容进行了具体的设计。指导性案例评估应采取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由独立第三方机构负责实施的,并有利益相关者、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主体模式。指导性案例评估的客体为最高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发布的编号为“指导案例xx号”的“类案例型文件”,截至2018年5月1日,该种指导性案例共计92个,编号为“指导案例1号”至“指导案例92号”,指导性案例评估的内容则为指导性案例的遴选和编制是否规范以及规范程度、功能是否得以实现以及实现程度、司法实践中的运行情况以及对社会各方面所产生的影响。评估主体在实施评估的过程中应遵循以司法公正为价值取向、全方位、全过程评估以及科学性、实效性评估等基本原则,并采用社会实证调查方法、成本效益分析法等多种评估方法。在指导性案例评估实施的具体过程中,首先由评估主体启动指导性案例评估程序,制定评估方案,进行数据搜集、开展调查,最后进行综合整理、分析形成评估报告,根据评估结论对指导性案例的清理及下一阶段工作计划进行合理的安排或调整。指导性案例评估的顺利实施需要一套科学、具有逻辑性和可操作性的指标体系作为保障,文章设计了一套具有四级指标的指导性评估指标体系,评估主体应以此为基础分别从指导性案例的规范、功能、运行及社会四个维度对指导性案例及其运行进行系统的评估。文章力争设计出规范、系统的指导性案例评估机制,这是实践对理论研究提出的要求,希望本文能对案例指导性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