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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在我国是常见多发的犯罪,但其认定标准却并非完全明确、统一,尤其是在盗窃和欺诈相结合的复杂案件中,准确认定诈骗罪仍存在一定难度。究其原因,主要是对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这一关键构成要件的理解存在偏差。为进一步明晰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笔者选取了近年来频发的利用新型支付方式实施的网购机票“诈骗”案,以此为切入点,意在分析通说中构成诈骗罪处分行为的客观处分事实和主观处分意识是否为认定诈骗罪的必要条件,以及它们各自的认定标准及其在认定诈骗罪中的地位和作用。通过对相关案件的分析和对有关学说的借鉴,提出本文论点:客观处分事实和主观处分意识皆为认定诈骗罪的必要条件,但是在认定是否存在处分行为时应当先认定是否存在客观处分事实,在肯定存在客观处分事实仍不能准确定性时,再考虑是否存在主观的处分意识,后者是前者的一种补充判断。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得出网购机票“诈骗”案名为诈骗,实为盗窃的结论。具体而言,全文是以下列逻辑顺序展开的:首先,通过介绍近年来愈演愈烈的网购机票诈骗案,抛出在认定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时存在的诸多争议,包括何为财产处分行为的实质、处分意识是否必要以及该案应当如何定性等问题。其次,针对理论界对于处分行为是否必要的争论,通过论证分析支持处分行为必要说,并将其作为诈骗罪成立的必备要素。在肯定处分行为在诈骗罪的认定中必不可少的基础上,针对案例中存在的争议问题,分别从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对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进行细致分析。从客观面上来说,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实质上是财产的占有转移;从主观面上来说,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必须是受骗者在其自由意志支配下实施的,也就是说,受骗者在实施处分行为时必须具备处分意识。但这并不意味着受骗者必须对所转移财产的性质、种类、数量、价值等内容都存在完全的认识。实际上,受骗者只需认识到所处分财产的性质、种类和数量即可,对价值产生认识错误,并不会影响诈骗罪的成立。最后,以处分行为为视角,简要分析了诈骗罪和盗窃罪之间的区别。并结合文章中对有关理论知识的分析,得出本案构成盗窃罪而非诈骗罪的结论。本文在写作中主要采用了比较和案例分析的研究方法,在比较分析国内外刑法理论界的不同学说和实务界对类似案件不同定性的基础上,通过进一步的论证分析,得出符合我国法律现状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