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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行为在经济实践中客观存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该行为的发生,因缺少法律的规制,在各方利益主体间极易产生纠纷。随着20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公布实施,股权代持行为作为其中一项重要规定,对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作了相应规定。也为实践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通过对股权代持行为的界定及其形态的探讨,厘清股东身份的确定标准,继而对股权代持行为法律性质进行论述,在股权信托说与股权契约说等学说中,更赞同契约说结合公司法解释的梳理。 一个行为的出现总是有其背景的,本文分析了股权代持行为产生原因及其法律风险。加之实务中对股权代持行为的处理及救济办法,通过对东阿阿胶股权代持案例的分析,提出一些关于公司股权代持行为的问题及风险建议。笔者以《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为视角,其中该解释第25条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代持行为无违反有关规定时,该行为约定有效。该条规定给股权代持行为限定的适用范围。但在我国实践中,股份有限公司同样存在大量代持行为,且因股份有限公司的资合性特征,其涉及利益之广、影响之大不逊于有限责任公司,故本文在最后提出完善《公司法》股权代持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