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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拟制民事主体,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公司需要借助有表达能力的自然人,作为自己的“口舌”,对外代表自己进行意思表示。法定代表人即为法律特别规定的公司意志的表达者。本文共分为引言、正文、结语三大部分。引言部分阐明了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意志表达者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并简单介绍了本文的写作思路。正文部分又分为四章内容。第一章主要讨论公司意志代表权的法理基础。从公司的法律地位入手,论述了公司意志代表权存在的必要性,并强调了公司意志代表权的限制只有法律限制。第二章是关于法定代表人制度的探究。首先探讨了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提出了“公司内部”法律关系应当是公司与其雇员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而“公司外部”法律关系则应当为公司与非雇员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并且法定代表人与股东会、董事会也并非是上下级关系。其次,论述了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明确了代理关系是一种三方的法律关系,而代表则是一种双方关系。再次,针对“股东代表诉讼”,提出了该制度实质上是一种基于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代理,而非真正意义上股东“代表”公司的关系。最后,本章就世界各国法定代表人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分别介绍了“董事会”、“代表董事”、“(总)经理”、“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等不同法定代表人模式。第三章主要围绕中国的公司意志代表权展开论述。首先,讨论了中国法定代表人的立法表述及特点。其次,围绕公司意志代表权与公司印章的关系,深入分析了法定代表人是如何行使公司意志代表权的,重点论述了二个问题: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是否必须依托公司印章而行使,以及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印章持有人之间的关系。再次,本章讨论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与登记制度,未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公司内部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决议的效力,只是对外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果。最后,围绕与公司意志代表权有关的其他问题,分析了股东会是否具有公司意志代表权、董事长能否同时兼任经理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监事)是否具有公司意志代表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否具有公司意志代表权等问题。第四章则以公司意志代表权在实践中的类型化为出发点,阐述了公司意志代表权争议的实质,并对目前实践中存在的“回避型”与“冲突型”二类纠纷,结合相关理论知识进行了分析。结语部分则是笔者对于本文的相关总结以及写作过程中的心得体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