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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对提高公益基金会的公信力、持续的发展能力与治理水平都具有重要意义,公益基金会具有的公共性要求其必须通过高效的信息公开以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的实现。信息公开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从信息的生成、复核、公开到最后的使用、评估与惩罚,每一个公开环节都会对信息公开的质量与效果产生重要影响。目前,我国的公益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存在系统性缺陷,主要包括公开主体缺失、公开内容少、公开媒体低效及时效性差、无救济程序与法律责任体系不完整等。因此,要完善我国的公益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就必须从主体、内容、程序、救济及法律责任等方面整体思考,这样才可以完成高效的公益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的体系化构建。公益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的体系化构建,首先需要回答的问题是谁有义务公开基金会的信息。从世界各国的立法与实践看,公益基金会信息公开主体主要有基金会、政府监管机关、其他组织三类。和世界同步,我国的基金会立法也规定了基金会与政府监管机关的信息公开义务,但对于其他组织信息的公开却远远的落后与我国基金会公益市场对信息的需求。因此,在进一步完善基金会及政府监管机关信息公开的同时,发展我国其他组织的信息公开就成为构建我国公益基金会信息公开主体制度的重点。公益基金会的信息供给过少,已成为制约我国公益慈善市场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从世界各国的立法经验来看,主要有完全公开模式和不完全公开模式,结合我国的立法实际,采用完全公开模式比较可行。具体的思路是:建立科学的信息公开标准,保证基金会信息公开从定性与定量两方面做到有法可依,并以加强法制与市场竞争的方式有效的促进信息强制公开与自愿公开的有效进行。公益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必须依据一定的程序进行,高效的信息公开平台的缺失与信息公开的时效性差是目前公益基金会信息公开程序面临的主要问题。结合目前政府平台、行业平台、大众媒体平台,在权威性、专业性、广泛性方面各自的特点和优势,运用现代网络传播技术,建立统一高效的信息公共平台就势在必行。同时,通过临时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以提高信息公开的时效性也成为必然的制度选择。救济程序与法律责任作为公益基金会信息公开的保障,对于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的有效运行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建立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并重的救济机制,并通过加强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方式,建立完整的信息公开法律责任体系就成为我国公益基金会信息信息公开制度有效运行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