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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几年,不法行为人盗窃车牌索要财物的行为在各地屡次发生,尽管实践中对于该类行为的打击力度非常大,但是取得的效果并不理想,严重侵害了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对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影响。目前,对该行为的认识,刑法理论上争议颇大,盗窃车牌勒索财物行为能否构罪,构成何罪,车牌的性质以及该行为是否可以按照牵连犯对待,都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观点上的差异必定会使得办案人员在司法实务中各行其是,而各地法院在对该类行为的定罪上也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如果这些争议不能够及时合理的予以解决,不仅会损害法律的权威,也不利于实现刑罚的一般预防功能。文章以王某某盗窃车牌勒索财物案为例,对该类行为的定性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与研究。除了引言之外,本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案件的基本情况。通过简要介绍本文的基本案情---王某某盗窃车牌勒索财物的行为,以及理论上与实践中存在的分歧意见,得出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车牌是否可以认定为国家机关证件;行为人的盗窃行为与敲诈行为二者能否成立牵连犯以及如何处理本案的罪数问题。第二部分为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为了统一司法实务中对此类行为的认识,本章节着重对车牌的属性、盗窃行为与敲诈行为二者的关系、盗窃车牌索财行为如何定性以及牵连犯罪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理论分析。第一,车牌属性的认定。文中通过论述其概念特征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车牌与国家机关证件作出了严密的区分。第二,盗窃车牌勒索钱财行为如何准确定性。目前在理论上,该行为的定性存在着盗窃罪、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与敲诈勒索罪等几种不同的意见,本文对这些罪名的构成要件和特征结合争议焦点中的问题进行了细致的分析研究。第三,盗窃行为与敲诈行为二者的关系如何认定。通过对牵连犯的理论及其处断原则的分析,阐述了本案中行为人的行为是如何构成牵连犯罪以及处罚原则的适用。第三部分为案件的分析与结论。根据上述相关法理分析,得出了本案的结论:首先,不能将车牌作为国家机关证件的范畴进行评价,因此,行为人王某某的行为不成立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其次,王某某的多次盗窃的行为,数额达到了立案标准成立盗窃罪。第三,王某某盗窃车牌后敲诈被害人钱财的行为成立敲诈勒索罪。最后,行为人实施的窃取车牌与敲诈财物的两个犯罪行为具有刑法上的牵连关系,应当认定为牵连犯,从一重罪论处。综合上述分析,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王某某的行为应当按照盗窃罪与敲诈勒索罪中的重罪来评价。第四部分为本案的研究启示。本案中对行为人的行为定性之所以难,很大程度上在于如何厘清车牌的性质和认定行为人的盗窃行为与敲诈行为能否以牵连犯处理。本章节从完善相关立法、普及公民的法律知识、加大社会防控力度、提高公民的防范意识等几个方面提出了具有操作性的建议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