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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已经30余年,随着其体系的日趋完善,法学界所关注的焦点也逐步转移到了如何提高立法质量上来。而立法后评估制度是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手段之一。目前,各地方人大都在探索地方性法规立法后评估制度,其中部分省市已经做了一定的探索性的工作,这对于提高地方性法规的质量产生了极大的意义。同时,我们不能否认,各地的探索还处于初级阶段,还不能很好的完成地方性法规规范化、合理化等方面的要求,更没有使这种探索成为一种常态化的制度,这与所希望达到的效果还差距较大。本文旨在关注地方性法规立法后评估中亟待解决的相关问题,展开重点讨论。第一部分简要阐述了地方性法规立法后评估的概念、特点、内容及必要性等问题;第二部分阐述了我国地方性法规立法后评估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阐述了美国、英国、德国等国家立法后评估的现状、历史沿革及对我国地方性法规立法后评估的启示;第四部分阐述了包括从评估主体、评估对象、评估内容、评估程序等方面对地方性法规立法后评估的完善提出对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