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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在财政领域也掀起了以建立市场经济下的公共财政为目标的改革高潮,作为国家财政体系核心的财政预算制度也要作相应的改革,建立现代宪政国家下的预算制度。从目前预算编制中“跑部钱进”以及预算执行中的“突击花钱”等一系列社会现象可以看出,我国预算体制的发展在预算的科学性、透明性以及民主化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因此,从宪政的角度看,改革的目标是对预算权力的行使加以限制,而对权力的控制最有效的方法就是以权力制约权力,将预算权力分属不同部门并使其相互之间制约和配合也就成为我国财政预算制度下一步改革的方向。回顾我国建国后预算制度的发展历史,可以得出的经验性认识是我国财政预算体制的改革,其中最主要的是必须着眼和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国情,认真处理和把握好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合理把握集权与分权的关系,激发不同财政预算主体的理财积极性;另外,财政预算体制作为一种财权的分配体制和运行机制,其同时也涉及到财权在人大、行政及司法机关之间的分配、协调与制衡。因此,在讨论预算权力如何在中央与地方间的分配,也应当合理分配人大、政府和法院在预算过程中的职权,使其相互制约、相互配合,保证预算的严肃性、透明性和民主性。从目前来看,在纵向分权上看,中央与地方之间的事权划分不清晰,并且仍然以行政为主导,缺乏规范性,事权划分的不明确,导致财权划分缺乏合理边界,这些都导致纵向分权的非规范性,地方政府作为一级预算主体仍缺乏一定的独立性。平衡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以及地方各级政府间的转移支付制度的不完善,也成为我国预算分权制度中存在的一个问题。在横向分权上,在预算流程过程中,各预算编制、执行、监督机关之间虽有比较明确的职能分工,但相互间的制衡关系仍不明确,是导致分权不彻底的重要原因。因此,对于我国预算制度的改革必须从纵向与横向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建立法治化的预算分权模式,赋予地方政府预算主体的地位,提高地方政府一级这一权力中心,以对中央政府预算权力的行使形成一定程度的制约;另一方面,在完善人大、政府以及法院在预算过程中的职能的同时,使其相互之间制约和配合,保证预算从编制、审批、执行以及监督都能够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公共财政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