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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引入了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终结了中国司法力量未能介入公司治理以终止公司法律人格的历史。针对该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同时为解决实践中的疑问,进而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八号,希望借此能够弥合理论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对于该制度相关问题理解的鸿沟。虽然该制度在中国理论探讨的时间已经较长,但是投入司法实践中进行检验的时间尚且较短,从学术层面上讲也存在进一步挖掘的必要性。本文试从中国法院实际审判工作中的裁判数据进行分析,通过对裁判数据的分析及裁判文书的研读,进而分析并解释中国司法解散率相比其他国家较高的成因。基于前述分析,从而提出有效的解决路径。本文将从以下四个层次对问题进行剖析: 第1章,公司司法解散在立法层面上的规定。首先,本章对公司司法解散的制度成因进行分析,通过对该制度的历史沿袭的归纳梳理,总结出制度设立最初的目的及演进。其次,以2005年《公司法》为界限,对公司法颁布前各地法院关于公司司法解散的处理理路及2005年后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从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中总结出中国法院审判工作中的对司法解散制度的普遍观点。 第2章,中国相较于其他境外法域在公司司法解散实践方面的特点。本章通过对2014年到2016年三年(的时间范围)内审结的司法判决文书进行数据统计及研读,就判决从诉讼方的性质、诉讼公司的经营状况与判决解散之间的关联程度以及中国法院在裁判文书中所提供的最终救济方式等层面进行数据归纳,并将国外的实证数据作为对比样本,通过样本比较进而提出本文的核心问题:在中国法院日益强调公司解散应适用更为严格的标准的前提下,为何中国法院适用公司解散制度的比例未能控制在相对稳定的比例? 第3章,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在中国实践中特殊问题之剖析。本章尝试就解散制度中体现的中国特殊问题的成因做进一步的探究。首先,从制度设置的初衷以及该制度的法学理论基础入手分析,并基于该分析,进一步探寻公司司法解散率较高的法律制度因素:即基于中国公司法的法律移植大背景。结合中国司法审判工作中对法官造法的排斥及法院机构设置的双重影响,从而明晰了中国司法解散率较高问题的内核。 第4章,探寻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中国实践特殊问题的解决路径。本章以商事审判中法官造法的理论依据——司法机关介入公司之治理的合理性为切入点,结合比较法的思路,对美德两国的具体审判工作和补充性救济手段进行归纳和比较,进而提出解决中国本土问题的基本理路——强制股权回购。同时进一步思考与强制股权回购相配套的法律规范、股权价值评估和救济手段的拣选,以期强制股权收购制度在审判实践中能顺利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