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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制度是我国三大诉讼制度之一,是我国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1989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并于1990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最终得以确立。本文透过宪政的视角,分析了《行政诉讼法》所确立的行政诉讼制度的价值,对行政诉讼制度在宪政方面的积极作用给以评述,进而就其不足之处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本文约3.5万字,分为3大部分。 第一部分:行政诉讼制度与宪政。本部分主要阐述了两点内容:第一,行政法及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就我国而言,行政法并非原生,而是舶来品,文中从行政法在西方的产生谈起,对行政法的产生、发展过程及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过程进行了简单的阐述,并进而阐述了行政法及行政诉讼制度在我国的产生发展过程。第二,宪政的发展;本部分主要阐述了宪政的发展历程。 第二部分:行政诉讼制度的宪政价值。本部分主要阐述了四点内容:第一,行政诉讼制度促进宪政体制初步形成;中国的宪法历史也有百年,然而中国的宪政却并非伴随着宪法的产生而形成的。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促进了我国宪政体制的初步形成,为宪政在中国的施行开辟了道路。第二,行政诉讼制度对人权的保障;《行政诉讼法》颁布,行政诉讼制度的确立意味着我们权利观的改变,我们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接受了来自于西方的权利观——人权是少数人对抗多数人侵害的盾牌,而对人权的最大威胁恰恰是来自于多数人政府,所以有必要对多数人权力进行限制。如果说个人自由是政府活动的禁界,那么个人人权则是阻挡其擅自越界的一柄利剑。行政诉讼制度对政府权力的限制,是对人权的保障,也是对宪政的实现。第三,行政诉讼制度促使法治政府的形成;法治起源于西方,其涵义可以分为不同的层面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