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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电子商务以惊人的速度发展,这种商务模式将成为21世纪国际商务的主流和经济活动的核心。但当商务活动从传统的物理方式转到网络空间进行时,相应的要约、承诺、签字盖章等已无法满足原有法律对其条件和效力的要求,从而使得电子合同乃至电子商务的根基发生了动摇。电子签章是指用符号及代码组成电子密码进行签字来代替书写签字或印章,它采用规范化的程序和科学化的方法,用于鉴定签字人的身份以及对一项数据电文内容信息的认可。电子签章涉及到电子合同的成立;涉及电子支付和结算的安全;涉及到电子商务活动参与者们对电子商务的信心,因此它是关系到电子商务各项活动顺利开展的必要因素,缺少有关电子签章的法律规定必将构成阻碍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重大法律障碍。本文分六个部分对电子签章法律问题进行探讨。第一部分概述电子签章。对电子签章概念、效力、功能、技术手段进行综述,从各方面明晰电子签章的特征:确认主体身份,确认内容的完整和准确性。第二部分论述了电子签章的的立法原则、法律效力及安全电子签章立法。电子签章法不是独立于合同法的,它是对合同法的补充。适用合同法特定领域的准则,是合同法的具体原则,所以,电子签章的具体原则应包括:“技术中立”原则、电子签章适用的例外原则、功能等同方法原则、当事人自治原则以及合理性原则。只有电子签章在法律上的地位明确,交易安全才最终得到保障,从法律上确立数字签字与手写签字相同效力已显得越来越重要。与电子签章法律效力相关的一个问题是法律认同的生成电子签章安全可靠的技术。较为可行的做法是既保持法律规范的技术中立性,不拘泥于某种特定的技术,使法律规定具有开放性和前瞻性,又不失现实性。这种方法兼顾更有利于互联网产业和网络商务的发展的技术非特定化方案,同时,这意味着政府能利用其公权通过法律手段对信息产业进行必要的干预。第三部分论述了电子签章与认证。尽管签章与认证的关系十分密切,但签章与认证并非一种等同关系。签章的功能不完全局限于认证,认证的 方式也不仅仅包括签章这一种。本文从各国普遍采用的具有公证性质的安全电子认证作以论述。电子认证为保证电子签章的安全、可靠而产生。为了保证电子数据及<WP=5>其签章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防范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欺诈而造成的风险,防止技术否认,第三方安全认证机构对电子签章和加密等信息进行认证,从而达到交易方的信任,电子认证实际上是对电子签章的进一步深化。依据具体情况作出的非标准选择的基于风险模式是较为有效的方法。第四部分剖析电子签章的证据效力及相关制度。电子签章具有传统签字的证据功能,即证明当事人的身份,证明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技术的发展基本上已经使电子签章具有了同样的用途,电子签章符合法律关于签字的要求。电子签章作为证据是现代科学技术在诉讼证据上功能的体现。符合诉讼证据学对证据的要求: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正因电子签章证据的特殊性,其认定应该由法院和法官进行。对电子证据的认定,决不可以抱着传统证据认定方法和观念,把电子证据当书证、物证等普通的证据来对待,也不可以把电子证据当作一般的视听资料来看待。同时本文对电子签章证据举证责任及我国法律对电子签章的审核和认定的规定作了分析。第五部分涉及电子签章的风险与责任。电子签章易被伪造篡改,所以分析了因此而引起的风险及责任的承担与分配。另外,电子签章并非绝对的可靠,在一些特殊领域,为保障特殊利益,法律需要规定更加周全的保障措施,如有关个人意愿、领养文件、离婚协议等法律文件仍然需要用笔来签。最后对电子签章立法制度分析比较。通过电子签章立法制度分析比较,探究电子签章立法的共同特点与差异性,从而为我国电子签章立法提供有效经验。本文在剖析电子签章法的一般原理基础上,重点论述了电子签章的法律效力与证据效力,并对深化电子签章的认证作了分析。最终的目的是,为通过法律手段规范安全可靠的电子签章,从而增强电子商务活动者们对电子商务的信心,为顺利开展电子商务活动铺平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