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家务劳动社会化,家务劳动的价值在现代社会越来越得到重视,家务劳动对于家庭的稳定、社会的和谐有着重要的作用。我国于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里规定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该制度确实有利于实现家务劳动的价值,帮助家务劳动方得到补偿,促进法律进步和社会公平,但是实行近20年来并没有得到较好的收益和回报。肯定家务劳动价值有着深刻的现实意义,不仅促进男女平等,也有利于婚姻稳定,进而促进社会和谐。家务劳动价值的保护有着深厚的法理基础做支持,不仅符合公平原则的要求,也是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内涵。从法经济学角度分析看,家务劳动是有成本和收益两方面的内容。家务劳动的精力成本和机会成本就决定了家务劳动方对家庭的付出和个人的牺牲,应该得到保护。而家务劳动的收益包括促进家庭经济收益最大化、防止积极财产的流出以及获得交换价值,同时非家务劳动方还会获得人力资本。从法经济学角度分析看,家务劳动价值保护制度是顺应社会类型演进和社会结构变迁的。在不同的社会类型和社会结构下,家务劳动价值保护程度也是不同的,只有近代以来社会经济得到极大发展、文化逐渐开明的条件下,家务劳动价值的保护才成为可能。我国比起其他国家或地区确立保护家务劳动的制度晚,存在着许多问题,不能起到较好的社会效果:适用前提少,仅限于实现分别财产制的夫妻中;适用的时间也非常短,即必须在离婚的时候提起,婚姻存续期间和婚后经济困难也无法提出;适用的主体少,只有当事人可以申请,可是婚姻是双方家庭的事,为了子女幸福付出的父母权益没有得到保证;同时难以操作,因为法条规定模糊,只规定可以适当补偿,没有具体可行的补偿内容和规则,使得该规则很难被法官适用,即使适用也会导致法律适用不统一的情况。基于此,甚至出现了存废的争论,主张废除的学者们就是看到了这些弊端使得该制度形同虚设。实践是法律的生命,想要在我国更好的保护家务劳动价值,就要在我国婚姻的实际情况之上进行制度设计,同时需要学习和借鉴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经验教训,分析比对我国和域外对于家务劳动保护的区别和不足。针对上述提到的制度问题,应该扩展适用的情况,补充申请当事人,增加申请的时间还有细化补偿的规则,完善家务劳动价值保护制度。我国离婚率逐年上升,保护家务劳动价值具有很大的社会意义,它不仅是对现在越来越多的双职工家庭的保护,也应该是对传统的家庭主妇的保护,只有家庭成员之间互相信任和帮助,彼此平等、同甘共苦,社会稳定、和谐才有可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