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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国内相关案例的增加,特别是继华为诉IDC案以来,标准必要专利的反垄断规制问题引起了业界人士的高度关注与重视,相关领域的许多学者撰文探讨其中尚存在争议性的难题。根据反垄断法上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思路,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相关市场的界定及其持有人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均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由于知识产权本身的无形性以及技术市场变化迅猛等原因,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相关市场界定难度较大。对此,欧盟委员会在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案件方面的实践经验值得我国执法和司法机构学习和借鉴。不能仅仅因为权利人持有标准必要专利就直接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除了遵照我国反垄断法的基本分析框架之外,还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标准本身的市场力量;法律上的标准必要专利与事实上的标准必要专利间的竞争;标准体系内的竞争约束;标准体系间的竞争约束;可能来自司法实践的制约。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实施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表现主要包括:收取不公平许可费;滥用禁令救济;无正当理由,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中进行搭售以及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等等。权利人滥用因持有标准必要专利而获得的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有可能在多方面损害竞争,如进一步强化已有的市场支配地位;影响下游市场的竞争秩序;抑制潜在竞争和创新;可能造成许可费堆积;损害消费者利益等。若要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这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落入反垄断法的规制范围,需要细致规定这些滥用行为的认定标准以及可以参考的因素,必要时还需建立或完善一些相关的程序机制。实践中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涉嫌排除、限制竞争的案件通常都是疑难复杂案件,不仅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作支撑,还需要一批法律素养很高的综合型人才来分析处理案件。但我国现行规制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分散且不够完善,而有关滥用知识产权涉嫌垄断的案件却日益增多。鉴于以上情形,在提高司法和执法机构人员专业素养的同时,我国应尽快完善关于滥用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的法律规范。虽然理论上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操作方法有很多种,但目前最具可行性的是在立足中国反垄断实践,同时在学习和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成熟经验的基础上出台我国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指南中应明确界定重要的相关法律概念的内涵以及可以适用的知识产权范围,并处理好保护知识产权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规制之间的关系。指南条文中还应尽可能对各种不同类型的行为进行具体细化,包括就涉及知识产权的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相关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具体行为表现分别进行描述,使实务工作者能清晰地理解和判断知识产权相关行为在反垄断法下的合法性。另外,当前我国施行的案例指导制度在知识产权反垄断中也具有借鉴意义,通过案件公开进一步加强相关案例的指导与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