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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以下简称“行-刑”衔接)机制的有效运行一直是理论界与实务界所共同致力解决的现实问题,也是理论上的难点之一。由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分属于不同的执法体系,二者在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权限等多方面都存在差异,而相关理论问题仍有待深入,立法衔接略显粗疏,导致执法实践中衔接工作不畅,不利于形成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合力。如何有效、公正地适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这两种手段,以保障我国的社会稳定和健康发展,乃当务之急。随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所调整领域交叉范围的不断扩大,二者的衔接出现障碍。司法实务中,各机关之间的衔接不畅、权责不明、推诿扯皮事件屡见不鲜,监管中存在大量薄弱环节和漏洞,违法犯罪行为更是屡禁不止。从与国家经济息息相关的税务金融领域,到关系民生的食品安全领域,再到生态环境保护方向等,都内在地要求“行-刑”衔接工作的顺利推进。因此,为了甄别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案件,明确法律责任的分配与承担,促进各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和案件的移送,必须完善“行-刑”衔接机制,推进其有效运行。自20世纪90年代初,学界开始关注行政刑法以及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间的衔接以来,关于“行-刑”衔接机制的研究产生了不少理论研究成果,构建了衔接机制的框架,形成了联席会议、信息共享平台等多种有效思路,并运用于实践,在一定程度上推动着衔接机制的良性发展。本文将采用实证分析和案例分析方法,将众多判例进行归纳研究,探讨“行-刑”衔接机制适用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在探索原则适用标准的同时,回归基础理论研究,力求达到理论与实践并行以及合法、合理的实践先行的目的,更全面的反映“行-刑”衔接问题和相关机制运行中的矛盾,从而在既有的研究基础上寻求进一步的突破。所谓“行-刑”衔接机制,是指违法犯罪案件依照法定程序在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进行移送,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构成犯罪的则由行政执法机关追究行政责任,由行政机关、刑事司法机关和监督机关多方参与,以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与监督、共同打击行政违法犯罪为内容的程序运作系统。文章主体从理论阐释出发,采用狭义层面的概念,引出“行-刑”衔接机制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分工配合的协作关系。分析在我国的现实法律环境下,采用质量符合说来认定行政犯罪更为合理。同时对近年来我国涉及“行-刑”衔接的法院判决进行整理与归纳,运用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将衔接机制建立原则在我国相关案件中的适用情况可视化。通过分析发现,基础原则在理论与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存在差异,且造成了司法裁判中的乱象。基于此,提出确立“同步协调”原则兼具合法性与合理性。通过对“行-刑”衔接机制在实践中运行困境的分析,并结合我国关于“行-刑”衔接的相关法律规定,探寻衔接机制失序的原因。人民检察院承担法律监督职能却缺乏监督手段,加上二元格局下的信息不对称,使检查监督的效果不尽如人意,极大地阻碍了执法部门与司法部门工作的有效衔接。那么为了破解衔接机制在现实中遭遇的困境,就要完善法律规定中的细节程序,在大数据背景下建立互联网+“行-刑”衔接信息共享平台,这样既能够将处理案件的各部门紧密联合起来,也可以让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充分发挥。完善的监督机制更有利于推动“行-刑”衔接机制的有效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