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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型的刑罚执行手段,是我国刑法制度的重大改革,同时也是社会管理体制的一种创新。我国法律之前一直没有关于社区矫正的明文规定,随着行刑社会化的发展,在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中,“社区矫正”这一制度终于被明确规定下来,为我国进行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根本上的法律依据,其适用对象范围包括被判处管制、缓刑和被假释的罪犯。这对于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完善和成熟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同时对我国行刑社会化、刑罚轻量化的发展也是一种新的挑战。当前我国的社区矫正仍然处于试点摸索阶段,社区矫正工作存在许多难点,这也成为了学术界研究的热点。其中,社区矫正中的社会力量参与问题日益凸显其复杂性与重要性,研究社区矫正中的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对于我国刑法学,乃至社会科学理论研究都具有一定的导向作用。通过理论指导实践,对社区矫正社会力量参与的研究也将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虽然结束了我国社区矫正长期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但是也删除了公安机关作为管制执行以及缓刑考察、假释监督主体的规定,从立法的实然来看,此次修订并未明确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参与力量的主体范围,对我国的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理论和实践都造成了一定的困扰。从整体来看,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尽管取得了一些成效和总结了一定的经验,但社区矫正制度的高效运行还需相应的立法规制和调整,同时关于社区矫正的理论研究依然略显单薄,这就需要大量的理论知识进行填补和充实,而对相关立法的完善,则需要在更大范围内的试点工作中予以不断推进。本文将以目前我国社区矫正中的几种主要的社会参与力量为主线,在综合分析以往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这几种主要社会力量的概念、特征、发展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详细地分析和论述,通过剖析其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最后有针对性地提出笔者的具体解决方案和建议。在写作过程中,本文将运用比较研究和实证研究的方法,以我国的实际情况为出发点,通过与部分其他国家的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数据进行对比,来分析我国现阶段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在理论和实践中的问题;同时采取了引证列举分析的方式,在解决方案和建议部分,对一些国家在社区矫正方面社会力量参与的成功案例进行了阐述和分析,希望能对我国在这方面的实践操作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