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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制度是近现代人类社会选择的国民参与司法审判方式,兴盛于近代资产阶级大革命时期。陪审制度自身彰显的民主性是其存在的最主要理由。在现代法制社会,陪审制度作为公民直接参与司法活动的民主形式和公民权利的保障机制,在众多国家受到高度赞赏与青睐。我国目前正处于公民个体意识极度膨胀时期。普通民众作为社会生活的主体,只有主动参与到司法活动中去,才能在互动中构筑自由和谐社会。人民陪审制度就是让人民陪审员进入到国家审判机关内部对其审判工作进行独立有效的监督制约,为司法公正廉洁提供有力保障。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于2005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又联合发布了《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2005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分别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考核、管理方面的具体工作做出安排部署。这一系列法律文件开启了人民陪审制度复兴的新里程。我们要做的就是在尊重我国基本国情的基础上,正视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勇于探索,健全人民陪审制度、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制度的功能,为司法民主和司法监督提供有力保障。全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人民陪审制度概述。该章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对英美法系国家陪审团制、大陆法系国家参审制和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几个相关概念进行界定。第二部分是人民陪审制度的法理依据,包括政治参与和权力制衡。第三部分从有利于司法民主促进政治参与、有利于司法监督防止司法腐败、有利于司法公正保障审判独立、有利于教育民众树立司法权威、有利于促进审判方式改革培育新的诉讼制度这五个方面论证了人民陪审制度在我国社会的价值功能。第二章是中外陪审制度的比较研究。该章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考察了当今世界两大法系国家陪审制度的发展。第二部分考察了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确立发展状况。第三部分是中外陪审制度的比较分析。先对两大法系国家陪审制度进行比较,再对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与英美法系国家陪审团制度和大陆法系国家参审制